优惠政策按主体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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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教育培训部印发了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指导任务,明确了按重点学科、按地区优先录取政策,增设了可直接录取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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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对01科目进行如下修改:根据民族委员会主席、部长2013年9月19日第447/QD-UBDT号决定的规定,2012 - 2015年期间,考生为永久居住在民族地区第一、第二、第三区极度贫困村、乡的少数民族;根据政府2006年8月2日第75/2006/ND-CP号法令的规定,政府总理2013年4月1日第539/QD-TTg号决定,批准2013 - 2015年期间沿海和岛屿地区极度贫困乡名单,享受优先组1,该法令指导实施《教育法》中规定招生优先科目的若干条款。

其余地区的少数民族候选人享有优先组 2 的待遇。

主题:“服役期满18个月以上退伍的军人和警察”修改为:“依法认定服役期满退伍的军人和警察”,属于优先群体1。

对象:感染有毒化学物质、劳动能力丧失率达到或超过81%的抵抗战士子女,符合优先等级1的资格。

主题04、重点群组1下的“感染有毒化学品的抵抗战士的子女是指省人民委员会认定的由于有毒化学品的后果而导致畸形、残疾、日常生活和学习中自理能力下降的子女”修改为“由于有毒化学品的后果而导致畸形、残疾并每月领取补助金的抵抗战士的子女”;

候选人包括:各乡、坊、镇军事指挥部的司令员、副司令员;民兵自卫队核心部队的村组长、排长、服役满12个月的民兵自卫队核心部队成员、参加基本军事部门入学考试、国防部直属学校入学考试的成员;第一类优先考虑的在指定地区以外永久居住的越南少数民族公民;重度残疾人士;因接触有毒化学品而劳动能力减损率低于81%的抗战战士子女列入第二类优先考虑的人员。

“被敌人监禁、流放的革命积极分子、抗战战士的子女;为解放民族、保卫祖国和执行国际义务的抗战战士的子女;为革命作出贡献的人的子女”的考生,调整为享受优先第二类。

重点地区:第一类地区,按现行规定,2012-2015年为少数民族地区、山区一、二、三类地区的极度贫困村、公社,2013-2015年为沿海、海岛地区的极度贫困公社。

第 2 区包括省辖市、镇、中央直辖市的郊区(第 1 区的公社除外)。

另外,下列情况按永久居住地还可享受优先考虑:根据民族委员会主席部长 2013 年 9 月 19 日第 447/QD-UBDT 号决定和总理 2013 年 4 月 1 日第 539/QD-TTg 号决定关于批准 2013 - 2015 年期间沿海和岛屿地区极度贫困乡名单的规定,2012 - 2015 年期间永久居住于少数民族地区第一、第二、第三区极度贫困乡和村的学生,且高中就读地点位于上述乡镇或地区的某个地方。

对参加单独招生或普通考试的考生优先录取政策,按照现行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教培部补充,在教培部主办的科技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且已高中毕业的考生,将直接进入大学学习其获奖专业的同一专业或相关专业;获得安慰奖的考生,将直接进入大学学习其获奖专业的同一专业或相关专业。

据HNMO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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