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而无偿征地的案件

DNUM_BIZAGZCABE 21:34

(Baonghean)-根据《土地法》(2013年修正)第82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土地的,不予补偿:

问:国家在什么情况下收回土地而不给予土地补偿?

回复:根据《土地法》(2013年修正)第82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土地的,不予补偿:

国家划拨的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土地,但国家划拨给直接从事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盐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并在规定范围内划拨的农业用地除外;国家划拨给应当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组织,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土地;国家出租的,按年缴纳地租的土地;出租的,一次性缴纳全部租赁期的地租,免缴地租的土地,但因执行革命有功人员政策使用租赁土地的家庭和个人除外;属于公社、坊、镇公有土地基金的农业用地;承包从事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盐业生产的土地。国家划拨管理的土地;违反土地法(本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收回的土地。

除2004年7月1日前使用的农用地外,对不符合本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证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或者个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符合本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证条件的,按照实际使用土地面积给予补偿,补偿面积不得超过农用地划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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