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而无偿征地的案件

June 18, 2014 21:34

(Baonghean)-根据《土地法》(2013年修正)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收回土地的,不予土地补偿:

问:什么情况下国家收回土地不给予土地补偿?

回复:根据《土地法》(2013年修正)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收回土地的,不予土地补偿:

国家划拨的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土地,但国家划拨给直接从事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盐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并在规定范围内划拨的农业用地除外;国家划拨给应当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组织,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土地;国家按年缴纳地租的租赁土地;一次性缴纳整个租赁期限的租赁土地,免缴地租的土地,但因执行革命有功人员政策使用租赁土地的家庭和个人除外;属于公社、坊、镇公有土地基金的农业用地;承包从事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盐业生产的土地。国家划拨管理的土地;违反土地法(本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收回的土地。

不符合本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证条件的,除2004年7月1日前使用的农用地外,土地使用者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户或者个人,未取得证书或者不符合本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证条件的,按照实际使用土地面积给予补偿,补偿面积不得超过农用地划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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