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土地补偿条件的案件
(Baonghean)- 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国家会收回土地而不给予土地补偿?
回复:根据《土地法》(2013年修正)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收回土地的,不予土地补偿:
- 国家划拨的土地,不收取土地使用费,但国家划拨给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林业、水产养殖业、盐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的农用地以及在规定范围内划拨的农用地除外;
- 国家划拨给已征收土地使用费但免征土地使用费的单位的土地;
- 国家出租的土地,按年缴纳地租;出租的土地,按年缴纳地租;出租的土地,一次性缴纳全部租赁期的地租,免交地租,但因实行革命有功人员政策而使用租赁土地的家庭和个人除外;
- 属于乡、坊、镇公共土地基金的农业用地;
- 农林生产、水产养殖、盐业生产的承包土地。
- 国家划拨经营管理的土地;
- 违反土地法(本法第64条规定)和第65条规定,收回土地;
- 不符合本法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证条件的,除2004年7月1日前使用的农用地外,土地使用者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或者个人,未持有证书或者不符合本法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证条件的,按实际使用土地面积给予补偿,补偿面积不得超过农用地划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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