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土地补偿条件的案件

DNUM_ADZAHZCABE 22:37

(Baonghean)- 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国家会收回土地而不给予土地补偿?

回复:根据《土地法》(2013年修正)第82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土地的,不予补偿:

- 国家划拨的土地,不收取土地使用费,但国家划拨给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林业、水产养殖、盐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在规定限额内划拨给农用地的,除外;

- 国家划拨给组织征收土地使用费但免征土地使用费的土地;

- 国家出租的土地,按年缴纳地租;出租的土地,按年缴纳地租,但一次性缴纳整个租赁期限的地租,免交地租,但因实行革命有功人员政策而使用租赁土地的家庭和个人除外;

- 农业用地属于乡、坊、镇的公共土地基金;

- 农林生产、水产养殖、盐业生产的承包土地。

- 国家划拨管理的土地;

- 违反土地法(本法第64条规定)和第65条规定,收回土地;

- 不符合本法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证条件的,除2004年7月1日前使用的农用地外,土地使用者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或个人,未持有证书或者不符合本法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证条件的,按实际使用土地面积给予补偿,补偿面积不得超过农用地划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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