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在选民名单中的案件
(Baonghean.vn)- 义禄县裴光五先生询问:在什么情况下不允许记录、删除或添加姓名到选民名单中?
回复:
根据2015年《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第30条规定,选民名单的登记、删除和增加如下:根据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剥夺选举权的人、被判处死刑等待执行的人、正在服刑但未获缓刑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登记为选民。
属于上述情形的人员,如在投票开始前24小时恢复选举权、解除选举权或经有权机关确认不再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将根据《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增列选民名单,发给选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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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荣市勒茂坊选举工作,摄影:Sy Minh |
自公布选民名单之日起至投票开始前24小时止,凡迁入选民名单登记的乡级行政单位以外的常住地的选民,其姓名将被从原居住地选民名单中删除,并加入到新常住地选民名单中,选举国会代表、省、区、乡级人民议会代表;凡迁入选民名单登记的乡级行政单位以外暂住地的选民,希望在新的暂住地参加选举的,其姓名将被从原居住地选民名单中删除,并加入到新的暂住地选民名单中,选举国会代表、省、区级人民议会代表。
第二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的选民,如果在投票开始前24小时被释放,或者已经完成义务教育、强制戒毒期满,在暂住地、义务教育所、强制戒毒所所在地的选民名单上除名,在常住地增加到选民名单上,选举国会代表、省、区、乡级人民议会代表,或者在暂住地增加到选民名单上,选举国会代表、省、区级人民议会代表。
选民名单上的人员,如果被法院判决剥夺选举权、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乡级人民委员会应当将其从选民名单上删除,并吊销其选民证。
通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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