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在选民名单中的案件

March 22, 2016 10:26

(Baonghean.vn)- 义禄县裴光五先生问道:在什么情况下不允许记录、删除或添加姓名到选民名单中?

回复:

根据2015年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选民名单的登记、删除和增列如下:根据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剥夺选举权的人、被判处死刑等待执行的人、未执行缓刑正在服刑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登记为选民。

属于上述情形的人员,如果在投票开始前24小时恢复选举权、解除选举权或者经主管机关确认不再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应当依照《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增列选民名单,发给选民证。

Kiểm tra công tác bầu cử tại phường Lê Mao ( thành phố Vinh), ảnh Sỹ Minh
检查荣市勒茂坊选举工作,摄影:Sy Minh

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至投票开始前24小时止,凡迁入选民名单登记地乡级行政单位以外的人员,其原居住地选民名单将被删除,新增居住地选民名单,选举省、区、乡三级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迁入选民名单登记地乡级行政单位以外暂住地,希望在新的暂住地参加选举的人员,其原居住地选民名单将被删除,新增居住地选民名单,选举省、区、乡三级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

第二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的选民,如果在投票开始前二十四小时被释放或者义务教育、强制戒毒期限已满,在暂住地、义务教育所、强制戒毒所所在地的选民名单上除名,增加到常住地选民名单上,选举国会代表、省、区、乡级人民议会代表;或者在暂住地选民名单上增加到暂住地选民名单上,选举国会代表、省、区级人民议会代表。

选民名单上的人员被法院判决剥夺选举权、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乡级人民委员会应当将其从选民名单上删除,并吊销其选民证。

通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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