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土地法的规定,终止土地使用收回土地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最新《土地法》的规定,因终止土地使用而需要收回土地的情况有哪些?这是黄文雄先生(义安省义禄市)关注的问题。
回复:因终止土地使用而收回土地的情况,2024年《土地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如下:
因依法终止土地使用、自愿归还土地、存在危及人身安全风险、无法继续使用而收回的土地。
1.依法终止土地使用而收回土地的情形包括:
a) 国家划拨土地而不收取土地使用费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解散、破产或者终止营业的;
b) 土地使用人履行完民法规定的财产义务后死亡,无继承人;
c) 国家以划拨或者租赁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未延长使用期限的土地;
d) 根据投资法规定终止投资项目时收回土地;
d) 依照森林法规定恢复森林的土地恢复。
2.土地使用者减少或者不再需要使用土地,自愿提出退还土地请求的。
3.因危及生命安全或无法继续使用而收回土地的情况包括:
a) 处于环境污染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地区的土地;其他处于环境污染严重、无法按照确定的用途利用的土地;
b) 住宅用地存在滑坡、地面沉降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风险;其他因发生滑坡、地面沉降或其他自然灾害,无法继续使用的土地。
...
因此,根据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终止土地使用,收回土地:
(一)国家划拨土地不收取土地使用费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解散、破产或者终止的;
(二)使用土地的个人履行民事法律规定的财产义务后死亡,没有继承人的;
(三)国家划拨或者租赁的土地,限期使用,未续订土地使用期限的;
(4)根据投资法规定,投资项目终止时收回土地;
(五)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恢复森林,恢复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