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土地法》的规定,因土地使用权终止而收回土地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新土地法规定,因土地使用权终止而收回土地的案件?黄文雄先生(义安省宜禄县)关注的问题。
回复2024年《土地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因土地使用终止而收回土地的案件如下:
因依法终止土地使用、自愿归还土地、存在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风险、无法继续使用而进行的土地收回。
1. 因依法终止土地使用而收回土地的案件包括:
a) 国家分配土地而不收取土地使用费的组织,按照法律规定解散、破产或终止其运营;
b) 土地使用者在履行完民法规定的财产义务后去世,且无继承人;
c) 国家分配或租赁的土地,期限有限,但土地使用期限不予延长;
d) 根据投资法规定,在投资项目终止的情况下收回土地;
d) 根据林业法律规定,在森林恢复的情况下进行土地恢复。
2. 土地使用者减少或不再需要使用土地,并自愿提出归还土地的申请。
3. 因危及人身安全或无法继续使用而收回土地的情况包括:
a) 存在环境污染、威胁人类生命的土地;存在环境污染、无法再用于既定用途的其他土地;
b) 有山体滑坡、地面沉降风险或受其他自然灾害影响而危及人类生命的住宅用地;其他易受山体滑坡、地面沉降影响或受其他自然灾害影响而无法再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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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因土地使用终止而进行的土地收回将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国家分配土地而不收取土地使用费的组织,根据法律规定解散、破产或者终止其运营;
(2) 土地使用者在履行完民法规定的财产义务后死亡,且无继承人;
(3)国家分配或租赁的土地,期限有限,但土地使用期限不予延长;
(4)根据投资法规定,在投资项目终止的情况下收回土地;
(5)根据林业法律规定,在森林恢复的情况下进行土地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