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土地法的规定,终止土地使用需要收回土地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最新《土地法》规定,因终止使用而收回土地的情况有哪些?这是黄文雄先生(义安省义禄市)关心的问题。
回复:因终止土地使用而收回土地的情况,2024年土地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如下:
因依法终止土地使用、自愿归还土地、存在危及人身安全风险、无法继续使用而收回的土地。
1.因依法终止土地使用而收回土地的情形包括:
a) 依法获得国家划拨土地而不收取土地使用费的组织解散、破产或者终止营业的;
b) 使用土地的个人履行完民法规定的财产义务后死亡,没有继承人;
c) 国家划拨或者租赁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未延长使用期限;
d) 根据投资法规定,投资项目终止时收回土地;
d) 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恢复森林的土地恢复。
2.土地使用者减少使用土地或者不再需要使用土地,自愿提出退还土地请求的。
3.因危及生命安全或无法继续使用而收回土地的情况包括:
a) 位于环境污染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土地;其他位于环境污染严重、无法按照确定的用途利用的土地;
b) 存在滑坡、地面沉降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威胁人类生命安全风险的住宅用地;其他因发生滑坡、地面沉降或其他自然灾害,无法继续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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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按照规定,因土地使用终止而收回土地,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收回:
(一)国家划拨土地而不收取土地使用费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解散、破产或者终止的;
(二)使用土地的个人履行完民事法律规定的财产义务后死亡,没有继承人的;
(三)国家划拨或者租赁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未续订使用期限的;
(4) 根据投资法规定,投资项目终止时收回土地;
(五)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恢复森林的,应当恢复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