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10天的坏账不能在银行间交易

June 21, 2012 17:51

机构只有在交易时没有逾期债务且银行间交易期限为 10 天或以上的,才允许借款。

6月18日,国家银行行长发布第21号通告,规范信贷机构与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之间有价证券的借贷和定期交易。

国家银行表示,由于第1310号决定中颁布的有关信贷机构间借贷资本的规定已经实施了近11年,已经不再适合实际情况,因此需要出台新的规定予以取代。

具体而言,新通知规定,参与有价证券借贷和定期交易的机构应当具备技术基础设施、合格员工队伍、风险管理流程,并且不受国家银行限制、暂停或暂时停止在银行间市场开展有价证券借贷和定期交易措施的约束。

特别是,该机构在交易发生时(对于借款人而言),不得有10天或以上的银行间交易逾期债务。

规定的交易期限不超过1年。该活动仅通过信贷机构总部、外国银行分行进行,用于弥补法定准备金、偿付能力和短期资本余额的暂时短缺。

有价证券的借贷、买卖利率由信贷机构与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商定,但如遇银行业务异常情况,国家银行将规定各机构执行的银行间拆借利率。

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必须对有价证券的贷款和定期购买风险作出准备。

国家银行表示,新通知将为银行间市场交易迈出新的一步,在公开、透明、高效、安全运营和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及时满足市场的发展要求。


据 VOV-NT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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