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关于设立海洋区的宣言内容
1977年5月12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宣布建立我国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内的海洋区。
宣言指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其领海以及领海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充分的、完整的主权。”1977年宣言第1条规定越南领海为从基线起12海里宽。
这一宣言逐步扩大了统一后的越南最初的海洋区域,结束了殖民时代和西贡政权遗留下来的越南领海模糊状态(领海3海里,渔业领海20公里)。
大陆海岸领海依据1982年11月12日宣言中公布的大陆海岸直线基线体系计算。黄沙(岘港)和长沙(庆和)两县的岛屿和群岛的领海则依据岛屿和群岛基线标准点的坐标系计算,该坐标系已另行规定。1977年确定越南12海里领海的决定是正确的,完全符合1982年公约第3条的规定。这一决定促使12海里领海宽度原则很快成为习惯法原则。
1977年宣言第2条规定,越南拥有与领海相邻的12海里的毗连区,并与领海共同构成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起24海里的海洋区。越南政府在越南领土或领海内行使必要的监督,以保护安全、海关和税收利益,并确保遵守卫生、移民和出入境法规。政府第30/CP号法令第7条保留不仅在内水和领海,而且在毗连区内,根据1982年公约的宽度规定,对遇险外国船舶进行救援的权利。
1977年宣言还规定:越南专属经济区与领海相邻,与领海共同构成从领海宽度基线起200海里的区域。越南国家对在越南专属经济区水域、海床和底土上勘探、开发、保护和管理一切自然资源,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拥有完全主权;对为经济目的勘探和开发专属经济区的其他活动拥有单独的权利和管辖权;对在越南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拥有单独的管辖权;对建造、安装和使用结构物、人工岛屿以及保护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活动拥有单独的管辖权。
(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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