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中内水和领海的法律内容是什么?

July 20, 2011 08:26

1982年《国际海洋法公约》是一部海洋宪法,它引入了基线的概念,用以计算领海的宽度,规定国家管辖的海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 内水:根据《1982年公约》第8条第1款,内水定义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内侧的水域”。在内水,一国行使主权如同在陆地领土上一样。一个国家可以拥有多个内水,并采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内水、尊重船舶无害通过权的内水以及纳入内水制度的历史性水域。

+ 领海:各国领海首次统一为12海里(每海里相当于1850米)。1982年《公约》第2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扩展至其领土和内水以外,至与其邻接、宽度不超过12海里、称为领海的海域。” 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并不像对内水那样绝对。只要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良好秩序或利益,则该通过被视为无害。1982年《公约》第19条具体列出了外国船舶在沿海国领海行使通过权时不得进行的活动:

- 使用武力威胁或侵犯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任何其他不符合《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

- 使用任何类型的武器进行练习或演练。

- 收集情报以造成损害或进行宣传以损害沿海国家的国防或安全。

- 发射、接收或装载飞机;发射、接收或装载军用车辆。

- 违反沿海国的海关、财政、卫生或移民法律和规章,装卸货物、货币或上下人员。

- 故意严重污染,违反公约;捕鱼;研究或勘测。

- 扰乱沿海国的任何运输和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装置;与通行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外国船舶在领海行使无害通过权,必须遵守沿海国关于上述问题的法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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