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账簿抵押签订信用合同成为热点话题

当都 January 14, 2018 17:50

很多地方都存在职工以社会保险金作为抵押,与商业银行签订信贷合同的情况。

近日,富安省社会保险局接到绥和市某商业银行业务处来函,要求协调,防止职工以社保簿抵押借款后,再签发新的社保簿和发放保险金。

与此同时,在其他一些地方,还出现了职工抵押社保簿后挂失补办社保簿的情况。

一些工人将自己的社保簿抵押到银行。(插图)

富安省社会保险局局长 Tran Quang Vinh 先生表示:“不仅富安省,全国很多地方都有这种情况,所以一个社保单位解决的话,这个单位社保系统内的所有经办机构全年都无法解决这个社保账簿。

目前还没有关于有多少职工将社保存折抵押给银行的具体统计数字,但这一现实在全省很多地方都在发生。

根据新社会保险法,职工享有依法管理和使用本人社会保险账簿的充分权利,或者依法授权使用,这是银行与职工之间建立信贷合同的基础。

富安省律师协会阮香贵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并不被法律禁止。社会保险记录也是有价值的资产。因此,银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意放贷是适当的。

富安银行学院讲师 Trinh Thi Lac 先生评论道:“抵押的财产必须满足法定条件。首先,必须为担保人所有;其次,对受让人具有重要意义。但本案中,社保账户并未规定允许转让,因此担保人对抵押财产的权利并未得到确认。因此,仅应将其视为约束客户还款意愿的措施,而不应将其作为第二还款来源。

因此,虽然新社保法允许职工在任何地方重新办理参保手续,但不会再发生由保险机构重复缴费的情况。

这一现实不仅造成凭证发放的混乱,而且如果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商业银行也面临很大的风险。

富安省社会保险局表示,社会保险簿不属于抵押财产,只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办理职工社保解决手续时,社保簿才具有法律效力。

富安省社会保险局局长陈光荣先生补充道:“只有当员工携带此书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保单结算时,此书才有效。”

据vov.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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