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乘人员要求加重肇事奔驰车司机的刑罚
该乘务员不服一审法院对肇事者的判决,提起上诉,请求加重刑罚。
12 月 21 日,空姐 Nguyen Thi Bich Huong 女士梅赛德斯车手法院已对被告人阮陈黄峰(32岁,居住在Go Vap县)提起上诉;同时要求审查向黄峰出租汽车的公司的民事责任。
此前,12月16日,胡志明市富润区人民法院以“违反道路车辆管制规定”罪名判处Phong有期徒刑7年6个月。
法院还要求 Phong 向两名受害者 Le Manh Thuong 先生(已故的 Grabbike 司机)和 Huong 女士支付近 20 亿越南盾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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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ong 女士请求上诉法院澄清这一问题。 |
在应用程序中上诉Huong女士认为,富润县人民法院判处的刑罚不适当,与被告的行为和造成的后果不符。Huong女士请求上诉法院加重对被告的处罚。
关于民事部分,Huong女士表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她14亿多越南盾是合理的,但一审判决只判决被告Phong赔偿是不正确的。
因为,向被告交付奔驰车引发事故还涉及康嘉运输旅游贸易有限公司(康嘉公司)和富田有限公司。
因此,Huong女士认为,这两家公司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并与被告一起赔偿两名受害者的损失。
上诉状称,冯先生驾驶的肇事奔驰车是武文福先生租给富田公司的。然而,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富田公司合法地将奔驰车租给了康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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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阮陈黄峰 |
另一方面,案卷中富田公司与康嘉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仅有印章,并未有富田公司代表的签字,因此该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据黄女士介绍,这两家公司无法提供发票、法律文件、税务报告等来证明租车交易已经付款。
这份合同是事故发生后签订的“假合同”,用来证明富田公司和康嘉公司之间有租车业务吗?
Huong 女士请求上诉法院澄清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