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车辆仍在行驶将被处以400万至600万越南盾的罚款。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将有 24,439 辆汽车根据政府 2009 年 10 月 30 日颁布的第 95/CP 号法令(规定货车和乘用车的使用年限)的规定,达到使用年限,其中包括 2,632 辆乘用车和 21,807 辆货车。
越南车辆登记处(交通运输部)已在其网站 www.vr.org.vn 的“已过期车辆”和“即将过期车辆”栏目中公布了全国范围内已过期车辆以及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即将过期的车辆名单,以帮助有关部门和民众查找并防止“过期”车辆上路行驶。
根据第 95/CP 号法令,乘用车的通行年限不得超过 20 年(自车辆制造年份起算),货车的通行年限不得超过 25 年,而 2002 年 1 月 1 日之前由其他类型车辆改装为乘用车的车辆的通行年限不得超过 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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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机动车检验局(越南登记局)局长吴鸿和表示,过期车辆始终存在较高的交通事故风险。《道路交通法》严禁过期车辆上路行驶,并明确规定了过期车辆车主的相关义务。
根据公安部2014年4月4日发布的第15/2014/TT-BCA号通知(车辆登记管理规定),车辆使用年限已满的,其车辆登记证和车牌将被注销。车主只需携带车辆登记证和车牌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无需将车辆送至该部门。
如果车主在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没有主动前来办理,登记管理机构将与乡级公安机关协调,撤销车辆登记和车牌。
因此,政府第146/CP号法令规定了公路和铁路交通领域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被当局查获并逮捕的驾驶员将被处以400万至600万越南盾的罚款,车辆将被没收,驾驶执照将被吊销1至3个月。
据《劳动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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