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在流通的过期汽车将被罚款400万至600万越南盾

December 18, 2017 09:16

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按照政府2009年10月30日第95/CP号法令(关于规范货车和客车使用期限)的规定,使用期限届满的汽车为24,439辆,其中客车为2,632辆,货车为21,807辆。

越南交通运输部登记处已在网站 www.vr.org.vn 的“已过期车辆”和“即将过期车辆”栏目中公布了全国已过期车辆以及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过期车辆的清单,以帮助当局和民众查找和防止“过期”车辆参与交通。

根据第95/CP号法令,乘用车参与交通运输的年限不得超过20年(自车辆制造年份起计算),货车参与交通运输的年限不得超过25年,对于在2002年1月1日之前由其他类型车辆改装为乘用车的汽车,其参与交通运输的年限不得超过17年。

Ô tô hết hạn sử dụng vẫn lưu hành sẽ bị phạt từ 4 - 6 triệu đồng

越南机动车检验局(登记处)局长吴红河表示,超过使用期限的车辆始终存在很高的交通事故风险。《道路交通法》严格禁止过期车辆上路行驶,并规定了过期车辆车主的义务。

根据公安部2014年4月4日第15/2014/TT-BCA号通函(车辆登记规定),使用期限已过车辆将被吊销车辆登记证书和牌照。车主只需携带登记证书和牌照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无需携带车辆。

机动车所有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主动提交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协调乡镇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因此,政府第146/CP号法令规定了对道路和铁路交通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被当局发现并逮捕的司机将被处以400万至600万越南盾的罚款,没收车辆,并吊销驾驶执照1至3个月。

据《劳动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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