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在流通的过期汽车将被罚款400万至600万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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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根据政府2009年10月30日第95/CP号法令(关于规范货车和客车使用期限)的规定,使用期限已到期的汽车为24,439辆,其中客车为2,632辆,货车为21,807辆。

越南交通部登记处已在网站 www.vr.org.vn 的“已过期车辆”和“即将过期车辆”栏目中公布了全国已过期车辆以及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过期车辆的清单,以帮助当局和民众搜寻和防止“过期”车辆参与交通。

根据第95/CP号法令,乘用车允许参与交通运输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自车辆首次制造年份起计算),货车允许参与交通运输的期限不得超过25年,2002年1月1日前由其他类型车辆改装为乘用车的汽车允许参与交通运输的期限不得超过17年。

Ô tô hết hạn sử dụng vẫn lưu hành sẽ bị phạt từ 4 - 6 triệu đồng

越南机动车检验局(登记处)局长吴红河表示,超过使用期限的车辆始终存在很高的交通事故风险。《道路交通法》严格禁止过期车辆上路行驶,并规定了过期车辆车主的义务。

根据公安部2014年4月4日第15/2014/TT-BCA号通函(《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超过使用期限的机动车将被吊销机动车登记证和机动车号牌。车主只需持机动车登记证和机动车号牌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无需携带车辆。

机动车所有人自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主动提交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调乡镇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登记证书、注销行驶证。

因此,政府第146/CP号法令规定了对道路和铁路交通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被当局发现并逮捕的司机将被处以400万至600万越南盾的罚款,没收车辆,并吊销驾驶执照1至3个月。

据《劳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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