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员”无法忍受取代……部长!

December 3, 2017 07:42

所以,再一次,在很多情况下,“拼写错误”是一份法律文件(VBQPPL)出现错误的最终解释。这次是交通部第45/2017号通函。

虽然该通知于2018年1月15日才生效,但其在很多方面存在“墨迹”现象,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文件起草质量的质疑。

因为不可否认的是,司法部文件检查局每年都会收集数百份非法、违宪和错误的文件,其中一些文件已经“生效”。

45/2017号文件对交通部长阮文世来说或许也是一段“悲伤的回忆”,因为几十天前,这份文件刚刚获得国会批准。在他手中,这可能是他担任部长以来签署的第一批法律文件之一。

该通知存在缺陷,并未如前所述,列出公民乘机时需提供的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当然,交通运输部也积极响应,承诺在通知生效前“纠正”。关于责任落实问题,交通运输部已要求民航局、交通运输司和法律司在文件起草和提交过程中,认真梳理责任,并尽快将整改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然而,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为确保法律文件颁布规范、不违宪、不违法、切实可行,国会颁布了《法律文件颁布法》。

2015年《法律文件公布法》明确规定收集受文件直接影响的主体的意见;主管部门、其他组织、专家、科学家等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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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照片。

不仅如此,对文件草案的评估也已合法化。即使以第45/2017号文件为例,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文件草案中包含直接影响个人、企业等权利、义务和利益的条款,则必须设立评估咨询委员会。

经过这些极其严格的步骤后,通知草案将提交部长或部级机构负责人。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则相关机构必须统一、完善和修改,以便部长或部级机构负责人审议并签署通知。

因此,民航局关于2017年第45号通函因“打字错误”而出现错误的解释显得牵强。交通部正在考虑调整的2017年第45号通函中的错误是内容错误,而非形式错误。原因只能是:要么是出具法律文书的程序没有严格执行,要么是起草法律文书的能力确实存在问题。

再说,交通运输部会“纠正”该通知并立即履行责任吗?没那么简单!因为该通知已经正式发布。而且,《法规法》明确规定:“法规性文件只能由发布该文件的同一国家机关的法规性文件修改、补充、代替或者废止;其上级国家机关的法规性文件可以中止或者废止。”

因此,不可避免的后果是:交通部正在实施的“调整”将无法合法地纠正第45/2017号通函中的错误。这种“调整”只不过是用一个错误来纠正另一个错误。所谓的“调整”必须通过该部的法律文件来实施。幸运的是,该通函的缺陷程度尚不至于让总理根据《法律文件颁布法》第165条的规定将其废除。

但这还不是全部,“最后一招”是追究责任、严肃纪律。《法律文件颁布法》也明确规定:“对未完成任务的,由领导负责;文件起草质量不达标的,根据级别不同,分别依照干部法、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以上分析和解释,旨在表明:交通部长若能尽快发布通函,修订墨迹未干的第45号通函,才是真正合情合理合法的。同时,严格落实责任制。“打字员”不能代替部长承担责任。

这是否能成为机关出具法律文书时的一个教训,值得进一步探讨。

据巴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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