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罗胜先生被判处13年监禁,郑春青先生被判处终身监禁。
法院认定,Thang先生在这起特别严重的经济腐败案件中发挥了领导作用。
今天(1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经过 14 天的审理和审议,河内人民法院对 Dinh La Thang 先生和 Trinh Xuan Thanh 先生以及 20 名同伙就越南石油天然气集团 (PVN) 和越南石油天然气建设公司 (PVC) 发生的故意侵犯和侵占财产案作出了判决。
车队载着郑春青和被告前往法庭等待宣判。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宣读,合议庭最终判处被告人丁罗胜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郑春青因故意侵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合计刑期为无期徒刑。
越南国家石油公司(PVN)前总经理冯廷实(Phung Dinh Thuc)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两名前副总经理阮国庆(Nguyen Quoc Khanh)和阮春山(Nguyen Xuan Son)分别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越南国家石油公司前总会计师宁文琼(Ninh Van Quynh)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PVC原总经理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被告人武红章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阮孟进6年;陈文元30个月,缓刑;阮玉贵6年;阮英明16年;范进达4年6个月;梁文和10年;裴孟宪10年;阮青琼8年;黎廷茂4年6个月;黎氏英和3年,缓刑。
被告人阮德雄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缓刑5年,现予公安机关释放(如无另案羁押)。被告人黎春庆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如无另案羁押,现予公安机关释放。阮李海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现予公安机关释放;张国勇被判处有期徒刑17个月,自2016年9月起执行。
河内市人民法院认定此案为一起特别严重的经济腐败案件。丁罗胜(越南石油公司前董事长)、郑春青(越南河内电力公司前董事长)及被告均在国家经济集团担任要职,在被指派负责国家战略性项目时,利用其特殊职务之便实施违法行为。被告的行为拖延了太平二号火电厂项目的进度,并导致该项目增资数千亿越南盾。
具体而言,越南国家电力公司(PVN)被指定为太平2号火电厂项目的投资主体,该项目税后总投资额超过31.505万亿越南盾,约合17亿美元。尽管承包商遴选程序尚未完成,但丁罗胜总统已于2010年6月18日签署决议,指定越南电力公司(PVC)以指定招标的方式承担太平2号火电厂项目的EPC总包工作。
2011年10月11日,越南电力公司正式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包商,承担太平2号火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但从2011年4月28日至2011年7月12日,越南电力公司办理了垫付越南电力公司660多万美元、1.3万多亿越南盾的手续。
PVC收到预付款后,Thanh先生及其PVC下属指示将超过1.115万亿越南盾用于其他用途,而非用于项目。截至2017年11月22日,当局仅收回近1.100万亿越南盾。剩余金额(超过1190亿越南盾)被认定为损失。
判决驳回了律师对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质疑,并指出,根据对错误用途使用的 11150 亿越南盾的最低利息的财务评估结论,1190 亿越南盾的损害赔偿金是准确且符合规定的。
该项目比计划晚了18个月,耗资比原预算高出数百万美元,机器已过保修期但项目仍未完工,并造成了其他在案件调查期间无法计算的损失。判决书指出:“损失的评估计算方式对被告有利。”
丁罗胜先生除了故意违反法律外,没有犯任何罪行。
关于被告人丁罗胜的犯罪事实,合议庭认为,丁罗胜对所涉案件供认不讳,承认迫于进度压力,在指示过程中犯有错误。根据其他被告人、相关人员的证言、案卷及判决书,有充分依据认定丁罗胜将投标委托给PVC公司,并在明知签署合同的文件和条件不齐全的情况下,仍指示违反规定签署33号合同。事后,丁罗胜在明知33号合同不符合预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仍指示向PVC公司预付10%的款项。
其他承接的PVC项目也造成了数千亿越南盾的损失,导致民众失去信任。Thang先生的领导角色“贯穿了整个案件”,包括不遵守国家经济管理规定、指挥承包商的任命、签订合同以及发放预付款。Thang先生的行为导致其他一系列被告也出现违规行为。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认定,Thang先生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165条的指控,并不构成辩护律师所称的其他罪行”。
Trinh Xuan Thanh 的角色并不模糊
判决认定,Thanh先生承认在文件不完整的情况下签署了第33号合同,这与许多其他被告的证词一致。Thanh先生在签署第33号合同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因此律师声称他“身份不明”的说法毫无根据。
判决书还显示,如果没有Thanh先生的指示,“PVC的任何人都不敢挪用这笔钱”……被告人Thanh在听判决书时,时而低着头,时而歪着头看着儿子和父亲所坐的角落。
审判小组认定,有充分依据认定越南国家电力公司前总经理冯廷实明知33号合同不符合条件,但仍授权下属签署合同,更换投资者,并批准预付款。
越南国家电力公司(PVN)前总经理阮春山(Nguyen Xuan Son)明知第33号合同不符合条件,仍签署了通过紧急发货方式向PVN提供预付款的协议。判决书援引了其他被告的证词,证明Thang先生指示提供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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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22名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制图:Tien Thanh |
本案中,除了故意犯罪之外,Thanh先生和被告人:Vu Duc Thuan,Nguyen Anh Minh,Luong Van Hoa,Bui Manh Hien,Nguyen Duc Hung,Nguyen Ly Hai,Le Xuan Khanh,Nguyen Thanh Quynh和Le Thi Anh Hoa还涉嫌通过伪造设计文件、验收和结算四个项目,在Vung Ang - Quang Trach火力发电站项目(位于河静省)中挪用130亿越南盾。
根据这些意见,人民检察院建议对丁罗胜先生判处14至15年有期徒刑,罪名是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1999年《刑法》第165条)。
原PVC董事长郑春青因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1999年刑法第165条)和侵占财产(1999年刑法第278条、2015年刑法第353条)两项罪名,被建议判处无期徒刑。
其余 20 名被告人的建议刑期为 30 至 36 个月监禁(缓刑)至 18 至 19 年监禁。
检察机关认为,由于适用犯罪嫌疑人受益原则,Thanh 先生等 9 人的贪污罪依据 2015 年《刑法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第 353 条 a 点进行审理。
经过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辩论,人民检察院为6名被告人增加了一些减轻罪责的情节。人民检察院特别指出,被告人裴孟贤(原越南河内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范进达(原越南河内市人民检察院总会计师)“积极配合”,被告人阮利海(原永安-光泽项目执行委员会技术部部长)成绩优异。
被告人 Hien、Dat、Luong Van Hoa(前 Vung Ang - Quang Trach 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Le Dinh Mau(前 PVN 会计和审计部副部长)和 Nguyen Ngoc Quy(前 PVC 董事会副主席)有许多新细节,除了积极配合调查之外。
检察机关表示:“请求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减轻部分刑罚……不要求被告人 Quy、Mau、Hien 和 Dat 共同赔偿因其故意犯罪所造成的 1190 多亿越南盾的损失。”
22名被告在最后陈述中均请求宽大处理。Thang先生“请求”保释,“与家人、朋友和亲戚一起庆祝最后一个春节,然后服刑”。
他在法庭上表示:“被告希望法官能够考虑他的具体情况,以便他有足够的时间服刑,以便在他去世之前,能够被认定为已经完成职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