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罗胜被判处 13 年有期徒刑,郑春成被判处终身监禁。

宝哈 January 22, 2018 12:01

法院认定,唐先生在这起性质极其严重的经济腐败案件中发挥了领导作用。

今天上午(1月22日,星期一),经过14天的审判和审议,河内人民法院对丁罗胜和郑春成以及20名同伙在越南石油天然气集团(PVN)和越南石油天然气建设公司(PVC)发生的故意侵犯和侵占财产案中作出判决。

载着郑春成和被告前往法庭等待判决的车队。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宣读,陪审团判处被告人丁罗胜13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郑春成因故意违法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无期徒刑。总刑期为无期徒刑。

越南人民解放军前总经理冯廷叔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两名前副总经理阮国庆和阮春山也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越南人民解放军前首席会计师宁文琼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PVC前总经理被判处22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武鸿章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阮孟进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陈文阮被判处30个月有期徒刑,缓刑;阮玉贵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阮英明被判处16年有期徒刑;范进达被判处4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梁文花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裴孟贤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阮清琼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黎廷茂被判处4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黎氏英花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

被告人阮德雄(Nguyen Duc Hung)在法庭上立即获释(如未涉及其他案件),判处三年缓刑,五年监外执行。被告人黎春庆(Le Xuan Khanh):判处三年缓刑,如未涉及其他案件,在法庭上立即获释。阮丽海(Nguyen Ly Hai):判处三年缓刑,在法庭上立即获释;张国勇(Truong Quoc Dung):判处17个月监禁,自2016年9月起执行。

河内市人民法院认定这是一起性质极其严重的经济腐败案件。被告人丁罗胜(越南国家石油公司前董事长)、郑春成(越南电力集团前董事长)等均在国有经济集团中担任要职,在负责国家战略性项目时,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太平2号火电厂项目进度延误,并造成数千亿越南盾的资本增加。

具体而言,越南国家电力公司(PVN)被指定为太平2号火电厂项目的投资主体,该项目税后总投资额超过315050亿越南盾,约合17亿美元。尽管承包商遴选程序尚未完成,但2010年6月18日,丁罗胜先生签署了一项决议,指定越南电力公司(PVC)以指定招标的方式承接太平2号火电厂项目的EPC总承包工程。

2011 年 10 月 11 日,PVC 正式成为太平 2 火电厂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的合法承包商,但从 2011 年 4 月 28 日至 2011 年 7 月 12 日,PVN 完成了向 PVC 预付超过 660 万美元和超过 13000 亿越南盾的手续。

PVC收到预付款后,Thanh先生及其下属指示将超过11150亿越南盾挪作他用,而非用于该项目。截至2017年11月22日,有关部门仅追回了近11000亿越南盾,剩余款项(超过1190亿越南盾)被认定为损失。

驳回了律师们对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质疑,判决指出,根据对挪用资金 11150 亿越南盾的最低利息的财务评估结论,1190 亿越南盾的损害赔偿金计算准确,符合相关规定。

该项目工期延误18个月,耗资比原预算超支数百万美元,设备已过保修期但项目仍未完工,并造成了其他一些在案件调查期间无法计算的损失。“评估后的损失计算方式对被告有利,”判决书指出。

丁拉胜先生除了故意违反法律外,没有犯任何其他罪行。

关于被告人丁罗胜的犯罪行为,合议庭指出,丁罗胜已认罪,承认因进度压力导致其在指导过程中犯错。根据其他被告人、相关人员的证词、案卷及判决,有充分理由认定丁罗胜先生明知文件和签署条件不全,仍将投标委托给PVC公司,并指示其违反规定签署第33号合同。之后,丁罗胜先生明知第33号合同不符合预付款条件,仍指示向PVC公司支付10%的预付款。

其他指定的PVC项目也造成了数千亿越南盾的损失,导致民众信任度下降。唐先生的领导作用“贯穿整个案件”,包括不遵守国家经济管理条例、指示指定承包商、签署合同和发放预付款。唐先生的行为导致其他一系列被告也违反了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认定,唐先生的行为“完全符合宪法第165条规定的罪行,而不是像辩护律师所辩称的那样构成其他罪行”。

郑春成的角色并不晦涩。

判决认定,Thanh先生承认在文件不全的情况下签署了第33号合同,这与其他多名被告的证词一致。Thanh先生在签署第33号合同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律师声称他“作用不大”的说法毫无根据。

判决还表明,如果没有 Thanh 先生的指示,“PVC 的任何人都不敢滥用这笔钱”……在听取判决时,被告 Thanh 有时低着头,有时歪着头看向他儿子和父亲坐着的角落。

法官小组认定,有充分理由得出结论:前 PVN 总经理冯廷叔明知第 33 号合同不符合条件,但仍授权其下属签署合同以变更投资者,然后批准预付款。

前越南人民石油公司总经理阮春山明知第33号合同不符合规定,仍签署合同并通过紧急汇款向越南人民石油公司支付预付款。判决书援引其他被告的证词,表明唐先生曾指示支付预付款。

Mức án VKS đề nghị với 22 bị cáo. Đồ họa: Tiến Thành

人民检察院对22名被告提出的量刑建议。图形设计:Tien Thanh

在本案中,除了故意犯罪外,Thanh 先生和被告:Vu Duc Thuan、Nguyen Anh Minh、Luong Van Hoa、Bui Manh Hien、Nguyen Duc Hung、Nguyen Ly Hai、Le Xuan Khanh、Nguyen Thanh Quynh 和 Le Thi Anh Hoa 还参与了 Vung Ang - Quang Trach 火电厂项目(位于河静省)中四项工程的伪造设计文件、验收和结算,从而挪用 130 亿越南盾的犯罪活动。

根据这些评论,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丁罗胜先生 14 至 15 年有期徒刑,罪名是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条例,造成严重后果(1999 年刑法典第 165 条)。

前PVC董事会主席郑春成因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1999年刑法第165条)和挪用财产(1999年刑法第278条,2015年刑法第353条)两项罪名,拟判处终身监禁。

其余 20 名被告的量刑建议为 30-36 个月监禁(缓刑)至 18-19 年监禁。

根据检方的说法,由于适用有利于犯罪者的原则,Thanh 先生和其他 9 人的挪用公款行为依据 2015 年刑法典第 353 条第 (a) 款(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进行审判。

经过律师和被告的辩论,人民检察院为6名被告增加了一些从轻处罚情节。特别是,人民检察院指出,被告裴孟贤(原PVC办公室主任)、范进达(原PVC首席会计师)“积极配合”,被告阮丽海(原永昂-广泽项目执行委员会技术部主任)业绩卓著。

被告人Hien、Dat、Luong Van Hoa(Vung Ang - Quang Trach项目管理委员会前主任)、Le Dinh Mau(PVN会计和审计部门前副主管)和Nguyen Ngoc Quy(PVC董事会前副主席)除了积极配合调查外,还有许多新的细节被披露。

检方表示:“请求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减轻部分刑罚……不要求被告人奎、茂、贤、达共同赔偿其故意犯罪行为造成的超过1190亿越南盾的损失。”

22名被告在最后陈述中都请求法官从轻发落。唐先生“请求”获得保释,以便“与家人、朋友和亲戚一起庆祝最后一个春节,然后再服刑”。

“被告希望法官小组能够考虑他的特殊情况,让他有足够的时间服刑,以便在他去世之前,能够被认可为已经履行完他的职责,”他告诉法庭。

据vnexpress.net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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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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