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罗胜先生因 PVC 案被判处 13 年监禁,现出庭上诉。
被告人丁罗胜(Dinh La Thang)因涉嫌太平二号火电厂项目一案,被一审法院判处13年有期徒刑。今天,丁罗胜先生在上诉法院出庭。
今天(5月7日),河内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的上诉,开庭审理越南国家石油天然气集团(PVN)与越南石油天然气建设公司(PVC)因太平2号火电厂项目而发生的一案。
审判预计将持续10天。上诉庭审主席为阮文山先生。越南石油公司原董事长丁罗胜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未能充分、全面、客观地考虑和限定被告的责任范围,并请求上诉法院重新考虑其所犯的罪行、刑罚以及民事责任的连带赔偿数额。被告人丁罗胜因涉及太平二号火电厂和向Oceanbank注资两起案件,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8年。 |
被告人郑春青提起上诉,称其没有参与一审判决(1月22日)所述的“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侵占财产”的行为。被告人请求上诉法院复核上述两项指控,并追究其全部刑事和民事责任。
其他被告人提起上诉,请求上诉法院按照上诉程序解决此案,以减少监禁刑罚、减少民事赔偿金额,并考虑适用其他减轻处罚情节。
此前,河内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判处被告人丁罗胜有期徒刑13年;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判处被告人郑春青有期徒刑14年;以“侵占财产”罪判处无期徒刑。两罪合并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至22年有期徒刑。
民事责任方面,被告人“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名,须向越南国家电力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190多亿越南盾,其中被告人丁罗胜、郑春青各赔偿损失300多亿越南盾。
犯有“侵占财产”罪的被告人须共同赔偿PVC超过118亿越南盾,其中Trinh Xuan Thanh赔偿近44亿越南盾......
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丁罗胜(原越南国家电力公司董事长)在太平2号火电厂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提出政策建议、指派PVC执行EPC总包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指使PVPower公司违反规定与PVC签订第33号EPC合同,并指使PVN下属和项目管理委员会以此合同为由向PVC垫付660多万美元,共计13120多亿越南盾,使被告人郑春青及其同伙将11150多亿越南盾挪作他用,不将其投入太平2号火电厂项目,给国家造成近1200亿越南盾的损失。
此外,被告人郑春青还与其他多名被告人商议,伪造文件,从永安-光泽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取130亿越南盾,分给个人使用,其中郑春青收受40亿越南盾,并与多名被告人共同负责挪用15亿越南盾。
发生在越南国家石油公司和越南人民石油公司的案件,一审合议庭认定为一起特别重大的经济和腐败案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特别关注。被告大多是国家和人民任命的负责管理国家资源和实施重点建设项目的重要官员。然而,被告们利用油气集团的职位、特点和特权,出于各种原因,犯下了一系列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损害,并留下了诸多后果。
在越南国家电力公司(PVN)向大洋商业股份制银行(Oceanbank)注资8000亿越南盾案中,被告人丁罗胜因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民事责任方面,法院判决被告人丁罗胜及其6名同案犯共同向越南国家电力公司赔偿8000亿越南盾。其中,丁罗胜先生作为主要责任人,应赔偿6000亿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