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罗胜先生因 PVC 案被判处 13 年监禁,现出庭上诉。

南山 DNUM_AHZAFZCABI 08:31

被告人丁罗胜(Dinh La Thang)因涉嫌太平二号火力发电厂项目一案,被一审法院判处13年有期徒刑。今天,丁罗胜先生在上诉法院出庭。

今天(5月7日),河内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的上诉书,对越南国家石油天然气集团(PVN)与越南石油天然气建设公司(PVC)涉太平二号火电厂项目一案进行上诉审理。

此次审判预计将持续10天。上诉庭审主席为阮文山先生。越南国家石油公司(PVN)原董事长丁罗胜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未能充分、全面、客观地考量和限制被告的责任范围,并请求上诉法院重新考虑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罪名、刑罚及连带赔偿额度。

被告人丁罗胜因涉及太平二号火力发电厂和向Oceanbank注资两起案件,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8年。

被告人郑春青提起上诉,称其并未参与一审判决(1月22日)中所述的“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侵占财产”的行为。被告人请求上诉法院重新审理上述两项指控,并重新追究其全部刑事和民事责任。

其他被告人提起上诉,请求上诉法院按照上诉程序解决此案,减少监禁刑罚、减少民事赔偿金额,并考虑适用其他减刑情节。

此前,河内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名判处被告人丁罗胜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郑春青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以“侵占财产”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两项罪名合并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其他被告分别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至22年有期徒刑。

在民事责任方面,“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名的被告人须向越南国家电力公司赔偿损失1190多亿越南盾,其中被告人丁罗升、郑春青各赔偿300多亿越南盾。

犯有“侵占财产”罪的被告人须共同赔偿PVC超过118亿越南盾,其中Trinh Xuan Thanh赔偿近44亿越南盾......

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丁罗胜(原越南国家电力公司董事长)在太平2号火电厂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提出政策建议、指派PVC实施EPC总承包项目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指使PVPower公司违反规定与PVC公司签订了第33号EPC合同,并指使PVN下属和项目管理委员会利用该合同向PVC公司垫付了660多万美元,共计13120多亿越南盾,使被告人郑春青及其同伙将11150多亿越南盾挪作他用,不将其投入太平2号火电厂项目,给国家造成近1200亿越南盾的损失。

此外,被告人郑春青还与其他多名被告人商议制定政策,伪造文件,从永安-光泽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取130亿越南盾,分占个人使用,其中郑春青收受40亿越南盾,并与多名被告人共同负责挪用15亿越南盾。

发生在越南国家石油公司和越南人民石油公司的案件,一审合议庭认定为一起特别重大的经济和腐败案件,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被告大多是国家和人民任命的重要官员,负责管理国家资源和实施重点建设项目。然而,被告们利用油气集团的地位、特点和特权,出于不同的动机,犯下了一系列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损害,并留下了诸多后果。

在越南国家电力公司(PVN)向大洋商业股份制银行(Oceanbank)注资8000亿越南盾案中,被告人丁罗胜因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民事责任方面,法院判决被告人丁罗胜及其6名共犯共同向越南国家电力公司赔偿8000亿越南盾。其中,丁罗胜先生作为主要责任人,应赔偿6000亿越南盾。

据vov.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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