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罗胜先生要求结合 10 年前的背景来考虑。

越南信息网 DNUM_BAZABZCABI 11:13

“被告本人对这些违法行为感到极度不安和困扰。被告再次承担了作为领导者的责任,以及对其草率行事的责任,”丁罗胜先生在法庭上表示。

设计和施工

1月9日下午,被告人丁罗胜在回答越南国家石油天然气集团(PVN)原董事长辩护律师潘忠怀律师的提问时表示,太平2号火电项目是越南国家石油天然气集团(PVN)乃至越南电力工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由于项目进展紧迫,政府批准设立专门机制,以推动项目进展。

“根据政府第1195号决定,政府设立了特殊机制,允许投资者自行设计和实施政策和决定,”被告人丁罗胜说道。“简而言之,这意味着无论是设计还是施工,那些不影响项目的项目都将优先实施,”胜先生补充道。

Hoai律师询问政府何时要求该项目进度,以及被告如何“强迫”下属这样做。Thang被告回答道:“这是一个紧急项目,政府要求在2009年第一季度开工。因此,PVN必须按照政府要求的进度实施。董事会还要求各单位密切关注进度,并按照具体机制执行。”

越南国家电力公司(PVN)前董事长丁罗胜回忆起10年前的往事时表示,他现在掌握了当时无法获得的所有信息。被告还表示,自己当时操之过急,强行推进进度,导致“下属”没有足够时间完成项目,从而违反了太平2号火电厂项目的实施程序,对此他表示“后悔”。

在陪审团面前,被告丁罗胜哽咽着说道:“我本人对这些违法行为感到非常不安和担忧。我再次承担作为领导者的责任,也承担自己草率行事的责任。”

被告人丁罗胜。照片:Cong Ly 报纸。

从未被警告过?

今天下午,丁罗胜先生在谈及对该项目的要求时也多次提到“速度”。他还恳请法官们在法律渠道尚不完善的背景下,考虑十年前的情况。

经过十年的反思,在侦查机关、检察院和审判委员会的帮助下,被告意识到该项目(太平二号火电厂)的实施仍然存在程序性错误。当然,当时被告并不知情,但现在被告知道了。被告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由于被告的强硬指示,兄弟俩没有足够的时间开展工作,导致兄弟俩违反了程序。被告为此向兄弟俩承担责任。

被告人 Thang 不仅声称多亏了当局他现在才意识到违法行为,还确认他之前从未收到过任何人的报告,指出第 33 号合同中指定 PVC 为太平 2 号火力发电厂项目总承包商的合同不合法。

被告Thang的上述陈述与被告Vu Hong Chuong(太平二号火电厂项目前管理委员会主席)先前的陈述相矛盾。被告Chuong在法官小组将Thang先生隔离时回答道:“被告在三份文件中警告集团领导,EPC合同33号存在问题,不符合执行条件,并要求集团就此事发表评论,但集团至今未发表评论。”

在张作证之前,法官张越全质问,明知第33号合同违反规定,被告为何仍签字同意将预付款转给PVC公司。武鸿章说:“被告是被集团领导逼迫的。我已经尽到了所有责任,但还是无法阻止丁罗胜先生和首席执行官不断催促尽快解决问题。”

尽管其他被告承认PVC缺乏实施像太平二号火电厂项目这样的大型项目的经验,但Thang先生仍然坚信PVC:“我们评估PVC拥有足够的产能,而且到目前为止PVC仍在实施该项目。可以肯定的是,PVC拥有足够的财务能力和经验来实施该项目。”

在回答被告人丁罗胜辩护律师阮辉捷律师的提问时,被告人丁罗胜表示十分遗憾,并表示如果被告人能够经常检查和督促,就可以避免发生这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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