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尔·罗伯逊在做什么?

November 25, 2012 17:46

(Baonghean)-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维持对丁当定“从事反国家宣传”罪的原判。如果不是判决公布后不久,美国所谓“人权观察”组织亚洲区副主任菲尔·罗伯逊就公开表示:“此类起诉引发了人们对越南在互联网言论自由方面的意图的根本担忧,这本来没什么可讨论的。”

丁当定滥用言论自由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行为显而易见。丁当定于1963年出生于海阳省,被捕时居住在多农省多禄县建德镇。在黎贵惇高中(多农省绥德县绥德镇)任职之前,丁当定曾在多家机构工作,但因辞职或主动辞职而多次被调职。

在黎贵惇高中任职期间,丁先生多次违纪,不遵守教育培训部和学校董事会的职业规范。他还经常试图分化学校内部事务,尤其喜欢诋毁领导、政府以及地方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尽管集体和许多人劝阻他这样做,但丁先生依然故我……尤其是,他肆无忌惮地起草和散发反对党和国家政策的文件;他与国内外反动分子和组织勾结,进行反对越南国家的活动。他与阮忠灵联络勾结,成立了所谓的“越南自由民主党”,参加恐怖组织“越新”在国外举办的论坛,并接受其反动通讯社的采访,内容都是反党反人民政府的言论。不仅如此,丁还制作、保存和散发大量文件,内容包括诽谤和歪曲胡志明主席的生平和事业……为流亡国外的反动组织歪曲事实、破坏越南国家创造条件。

一切真相大白,但在菲尔·罗伯逊先生眼中,丁当定只是一位“温和的政治家”,丁的行为只是“行使言论自由”、“表达个人观点”……而非“进行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宣传”的罪犯。菲尔·罗伯逊先生在声明中表示:“他(丁当定)不应该被逮捕,因为他所做的只是行使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

菲尔·罗伯逊先生的言论清晰地展现了他短视、片面、片面的观点,也证明他对国际公约和越南法律一无所知。不仅在越南,在世界各国,公民的民主自由都在法律框架内受到尊重。例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第18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利用言论自由,特别是新闻自由、宣传自由……作为破坏自由民主社会秩序的工具,将被剥夺其公民身份。”

丁登定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际公约和越南法律。那么,菲尔·罗伯逊先生为何要为丁登定辩护?他究竟有何企图?答案并不难,因为国内外舆论对菲尔·罗伯逊先生和所谓“人权观察”的意图早已了如指掌。长期以来,美国“人权观察”以及国外一些持反越观点的网站经常利用类似事件进行宣传,并向越南施压,要求其修改《越南刑法》第88条中关于“宣传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罪的规定。显然,菲尔·罗伯逊先生正在打着“人权监督”的旗号,粗暴干涉越南——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的内政。这种行径理应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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