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国家重要安全工程、设施和手段的刑事处罚如何进行?
(Baonghean.vn)- 如何处理水利工程和其他与国防、安全等有关的重要工程被毁坏的情况?
2015年刑法典第303条(2017年修正补充第1款、第2款)规定了破坏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设施、手段罪,具体如下:
1.破坏与国防、安全、经济、科技、文化、社会有关的工程、设施或交通运输工具、信息通讯、电力工程、燃料管道、水利工程或其他重要工程,但不属于本法第114条规定情形的,处3年至12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有组织;
b)造成国家安全重要工程、设施、手段的破坏或者停止运行;
c) 造成3人以上死亡;
d) 造成3人以上身体伤害或者损害,且该等人员总体身体伤害率达到201%以上;
d)造成财产损失1,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e) 对社会经济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g) 危险的累犯。
3.预备犯本罪者,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4. 罪犯还可以被判处 01 至 05 年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