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家政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Baonghean)——政府第 28/2020/ND-CP 号法令自 4 月 15 日起生效,规定家政工人的雇主和雇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口头合同,无社会保险
来自安城县美城乡的阮氏团女士(1971年出生)从事家政工作已有5年。团女士说,由于自身条件有限,需要额外收入,而家政工作又很适合自己,所以经亲戚朋友介绍,她来到荣市从事家政工作。
幸运的是,她遇到了一位好心的老板,加上家里人口不多,所以她在荣市的一个家庭做了五年的保姆。Doan的主要工作就是做饭和打扫房间。
谈及她和雇主(也就是她做保姆的房东)之间的协议,多安女士表示,双方是通过熟人介绍认识的,然后口头约定工作要求,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房东也没提要买保险,我自己也没想过要买社保。”多安女士说。
她现在已转到 Do Luong 县一户人家做管家,但她与房东的协议中没有提到社会保险或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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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氏团女士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已有五年多。图片:HT |
段女士说,她每个月的收入就几百万越南盾,扣除社保的话,剩下的就不多了。而且她快50岁了,就算买社保,等到领到社保的时候,每个月的工资都不够。
据多安女士介绍,她认识的大多数做家政服务的人都不买社保,只给家人买医疗保险。家政服务人员大多是困难群体,买医疗保险对他们来说已经很不容易了。
同样,演州县演记乡的吴氏勇女士今年50多岁,在河内、荣市、河静等多个城市从事家政服务多年。她说,她和很多家政服务人员一样,从未想过要买社保。
目前,她在荣市光忠坊的一户人家做家务,月薪500万越南盾(不含餐费)。“房东人也很好,除了工资,每次我回老家,房东都会送我礼物、蛋糕和衣服。不过,我从来没听说过要缴纳社会保险。”——阮女士分享道。
关于用人单位,通过与荣市多位业主的沟通,发现雇佣家政工的家庭大多是口头合同,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忠都坊阮氏金莲女士说,她家雇佣家政工已有十几年了,甚至换过很多人。
但她本人并不了解与家政工签订合同的规定,所以只是口头约定。之前在金莲家工作的家政工(年龄在20岁至50岁之间)都没有购买社保,只有医疗保险,有些甚至连医疗保险都没有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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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家政工人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图片来源:档案 |
早期实践应用
对于有关雇主与家政工人权利义务的新法律政策,阮仲海律师-阮仲海律师行表示,根据2012年《劳动法》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文件,例如第27/2014/ND-CP号法令;指导实施第27/2014/ND-CP号法令若干条款的第19/2014/TT-BLDTBXH号通函;第95/2013/ND-CP号法令,经第88/2015/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由第28/2020/ND-CP号法令(自2020年4月15日起生效)取代,雇主与家政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商定。
可见,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第27/2014/ND-CP号法令和第19/2014/TT-BLDTBXH号通函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合同权、经济补偿金等规定)、工资政策(工资水平、经济补偿金、工资扣除、奖金、体检治疗费等)、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未成年人工作时间、年假、节假日等)、职业安全、职业卫生、雇主和家政工人的纪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了雇主和雇员的所有基本权利和义务。
关于社会保险及健康保险,劳动法典第181条第2款、第27/2014号法令第19条规定,承认雇主有义务与家政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义务为家政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而是需要雇主在雇员工资支付期的同时,负责根据社会保险及健康保险法的规定,在雇主责任范围内缴纳一笔相当于强制性社会保险及健康保险费的额外金额,以便雇员自行办理保险。
阮仲海博士、律师
因此,雇主有义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无需为家政工人缴纳社会保险。然而,该法对家政工人相关政策的规定,也体现了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使家政服务正式成为社会职业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同时,该法也有助于在发生纠纷时维护家政工人的法律权益,为家政工人像其他职业一样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创造了条件。
因此,这些法规亟待在实践中有效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一些不足,例如,如何规范家政工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龄?现实中,家政工人的年龄通常超过40岁、50岁,甚至有些是未成年人。如何处理小时工,以及那些在法律生效前就已同意从事家政工作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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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工会领导传达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等政策内容。图:档案 |
此外,还要做好宣传工作,让雇主和雇员了解并严格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家政工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因为这也是解决劳资纠纷的基础,同时确保雇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