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公旦被判处30年有期徒刑,25名被告上诉被驳回
经过近一周的审议,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范公丹及35名同伙因涉嫌造成越南建设银行(VNCB)损失9万多亿越南盾一案作出了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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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NCB案审判现场。 |
1月24日,经过近一个月的审理和评议,胡志明市高等人民法院以“故意违反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罪名,判处被告人范公丹(越南建设银行前董事长)18年有期徒刑,以“违反信贷机构经营活动中的贷款规定”的罪名,判处被告人20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应受的刑期总计30年,这是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这也是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范公丹判处的刑期,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起适用。
合议庭认定,范公丹自掌控越南国家银行(VNCB)以来,持续犯下一系列违法行为。具体而言,被告范公丹利用其设立的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从越南国家银行提取资金用于个人开支,并偿还天成集团(范公丹担任该集团总经理)的债务。
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短短时间内,范公坛为越南国家银行(VNCB)员工及天成集团员工制定政策、指挥、组织实施多项违法行为,给VNCB造成9万多亿越南盾损失。截至案件立案时(2014年7月26日),VNCB净资产已亏损18万多亿越南盾,应付债务总额达38.255万亿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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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公丹被判处有期徒刑30年,维持一审判决。 |
同样以上述两项罪名被起诉的被告人潘清迈(45岁,原越南国家银行行长)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梅有姜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黄廷贵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合议庭决定不接受25名被告、27名相关权利义务人的上诉,维持胡志明市人民法院2016年9月9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合议庭认为,造成10亿越南盾以上的损失属于特别严重,应判处10年有期徒刑,法院仅判处轻刑,因此不接受上诉。
对于5万多亿越南盾的问题,合议庭认为,律师提出的质疑没有依据,因为上述记录是贷款的依据,这是违反规定的隐瞒行为。提前支付的5.19万亿越南盾违反了越南国家银行行长的贷款规定。因此,这笔钱是案件的证据,需要追回并归还给越南国家银行,因为一审判决有依据。因此,上述款项并未全额偿还Tran Ngoc Bich女士、Tran Quy Thanh先生及相关个人的贷款,因此将存折转给越南国家银行被视为未全额偿还,因此Tran Ngoc Bich、Tran Quy Thanh及拥有存折的个人的上诉没有依据。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限制出境、由二审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表示,限制出境属于行政措施,如有必要,由公安部侦查警察机关在案件第二阶段侦查中作出决定。
法院判决追回5.19万亿越南盾,以证明被告故意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由于追回款项,被告人范公旦仍欠Thanh先生和Bich女士5.19万亿越南盾。
据 Dan Tri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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