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

January 6, 2015 11:08

(Baonghean) - 据NT H女士介绍:在她嫁给B先生之前,B先生的父母在X市给了他一套两层楼的房子。婚后,两人又加盖了一层,并对房子进行了翻修。由于双方意见不合,矛盾重重,最终两人决定离婚。B先生称,这套房子属于他,因为他还没有将其纳入家庭共同财产。因此,B先生要求H女士搬出这套房子,并且不从中获得任何利益。目前,H女士的生活非常困难,无家可归。

问:根据法律规定,您是否有权获得你们共同居住的房屋的任何财产价值?

回复:2014年《婚姻家庭法》于2015年1月1日生效。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43条对配偶的个人财产作出如下规定:

“1.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各自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各自分割的财产;夫妻基本生活必需的财产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其他财产。

2.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财产,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期间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根据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也享有各自个人财产的权利。B先生结婚前,父母赠予了他一套两层楼房,但B先生尚未将该房产纳入家庭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属于B先生的个人财产。

但是,B先生在她遇到困难的时候把她赶出家门,不让她享受这所房子的任何好处,这种行为是错误的。

根据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63条规定:

“夫妻一方私有的、共同使用的房屋,离婚时仍为夫妻一方的私有财产;如果丈夫或妻子无法找到住处,他/她有权自婚姻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内继续居住,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另一方面,第70-2001/ND-CP号法令第30条还规定了离婚时配偶双方对一方所拥有的住房的权利解决如下:

1. 如果一方配偶拥有的房屋已被共同使用,离婚后,该房屋仍归房主所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如果另一方配偶遇到困难,无法自行找到新的住所,则房主有义务协助另一方配偶寻找新的住所。无住所的一方配偶可以停留6个月,以便找到新的住所。

2.如房屋为新建、改建、维修或装修等房屋,则原房主须于离婚财产分割时,向另一方支付新建、改建、维修或装修等房屋应得的价款。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该房屋仍归B先生所有,但在婚后进行了升级和修缮。因此,B先生必须向H女士支付新建、升级、修缮和装修房屋价值的一半。同时,当H女士遇到困难时,B先生有义务协助H女士寻找新的住所。在H女士未找到住所期间,H女士有权自婚姻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继续居住。

通海律师事务所

特色义安报纸

最新的

x
离婚后财产分割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