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闻出版活动中的行政违规行为被罚款1亿越南盾
对在新闻记者和记者执行职务时侮辱其荣誉和尊严的行为,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对威胁新闻记者和记者生命,破坏、故意损坏或非法扣押新闻记者和记者的新闻设备和文件的,处以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这是政府于2013年11月12日颁布的第159/2013/ND-CP号法令的一部分内容,该法令规定了对新闻出版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该法令规定,对违反该领域的个人最高罚款为1亿越南盾,对组织最高罚款为2亿越南盾。
除法令规定的处罚外,违反规定的组织和个人还必须采取措施弥补所造成的后果,并承受额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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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共电视中心电子报记者在工作(摄影:陈琼) |
在新闻领域:违反执照规定将被处以300万至1亿越南盾的罚款。其中,将记者证借给他人从事新闻活动、使用他人记者证从事新闻活动、使用已更改、删除或过期的记者证从事新闻活动将被处以100万至300万越南盾的罚款……冒充记者或记者进行新闻活动、利用记者或记者身份干扰或阻碍组织或个人合法活动的将被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滥用记者或记者身份谋取私利的将被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对于未按规定获得新闻出版许可证而经营印刷品、广播、电视和电子报纸,伪造新闻出版许可证,使用假许可证经营新闻出版的行为......罚款为70至1亿越南盾。
非法妨碍新闻活动的行为将被处以5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其中,非法妨碍记者和记者执行职务的行为将被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侮辱记者和记者执行职务时的荣誉和尊严的行为将被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威胁记者和记者的生命,毁坏、故意损坏或非法扣押记者和记者用于新闻活动的器材和文件,将被处以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在报刊上发表或播报新闻时没有注明信息来源或者注明错误的信息来源;没有明确写出作者的姓名、真实姓名或笔名;使用新闻稿件在报刊上发表或播报但不知道作者的真实姓名和地址等行为,将被处以警告或20万至50万越南盾的罚款...
对下列行为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发布或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虚假信息,在新闻、文章和照片中详细描述淫秽、砍杀、惨烈事故等行为;发布或传播宣扬不良风俗、迷信、异端邪说的信息;使用越南地图图像,但没有显示或错误显示国家主权......
发布、传播被禁止传播或没收的作品;发布、传播损害国家利益或造成国家不团结的信息,将被处以7000万至1亿越南盾的罚款……
出版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从警告到1亿越南盾不等,其中罚款最高的是未经许可或未经成立决定而成立出版社;未经许可而成立外国出版商在越南的代表处;传播损害国家利益或造成国家不团结的信息;出版越南地图,但没有显示或不正确显示国家主权;歪曲历史事实,否认革命成就,侮辱国家、名人、民族英雄......
传播煽动暴力、堕落或迷信等不符合良好风俗习惯的信息;诽谤、侮辱机关、组织声誉或个人荣誉和尊严;或提供虚假信息,侵犯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将被处以2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对于违反报告制度的行政违法行为:处以300万至500万越南盾罚款的行为包括:未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解释或未按规定报告、解释,未按规定报告、解释,未按规定报告、解释,未按规定报告、解释,未按规定报告、解释,未按规定报告、解释,未按规定报告、解释,未按规定报告、解释,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罚款。
该法令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取代政府 2011 年 1 月 6 日第 02/2011/ND-CP 号关于对新闻出版活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令。
据越南共产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