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报告虚假天气、风暴和洪水信息被罚款 5000 万越南盾
政府法令中关于对水文气象、测绘领域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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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刚刚颁布了第173/2013/ND-CP号法令,规范水文气象、测绘领域的行政处罚,取代2008年5月9日政府颁布的关于水文气象领域行政处罚的第61/2008/ND-CP号法令和2005年3月11日政府颁布的关于测绘活动行政处罚的第30/2005/ND-CP号法令。
据此,该法令规定,对水文气象、测绘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最高罚款为个人5000万越南盾,对组织1亿越南盾。
具体而言,对未注明信息来源而在大众媒体上发布热带低压、风暴和洪水预报的,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对违反规定在大众媒体上发布热带低压、风暴和洪水预报的,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对歪曲主管部门发布的热带低压、风暴和洪水预报内容的,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如果歪曲主管部门发布的热带低压、风暴和洪水预报内容,造成严重后果,处以4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另外,根据新颁布的法令,向水文气象预报机构提供以下水库运行的不正确信息的行为将被处以1000万至1700万越南盾的罚款:水库上游水位、下游水位信息;水库入库流量、排出流量、通过涡轮机排出的流量、大坝下游总流量信息;按流量计算水库水位上涨可能性的估计信息。
此外,该法令还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4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罚款:制作和提供(包括国际交流、进出口活动)信息、文件、测量产品数据和地图,错误地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边界、主权、领土和领海(包括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和其他岛屿)。
第173/2013/ND-CP号法令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据越南之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