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中使用兴奋剂被罚款高达1000万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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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这是政府于 2012 年 4 月 24 日发布的第 37/2012/ND-CP 号法令中规定的内容之一,该法令规定了对体育和运动领域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而言,在体育训练和比赛中使用违禁兴奋剂的罚款为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之前为300万至500万越南盾)。此外,在体育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姓名、年龄、性别证明的行为;故意妨碍组织和个人合法体育活动的行为;未按法律规定为运动队选拔运动员的行为,也将被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该法令规定,对下列行为处以15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伪造体育比赛成绩;不依法向训练运动员在国内和国际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支付或错误支付奖金和其他福利。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违反行政规定的个人和组织还可能受到一项或多项附加处罚,例如:暂时吊销教练员证、裁判员证的使用权;没收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危害体育锻炼和比赛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或含有违反道德和民族习俗的淫秽、色情或挑衅性质的内容……


本法令取代2004年7月1日第141/2004/ND-CP号法令,自2012年6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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