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中保障公民权利
(Baonghean)- 回顾2011-2016年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结果,可以看出,该省公民高度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从介绍候选人阶段到投票阶段都积极参与。
2011年至2016年义安省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中,省级人民议会代表选区25个,县级人民议会代表选区225个,设投票站3952个。投票率达98.3%,部分单位投票率达100%。选举气氛热烈,选举日真正成为全省选民的政治节日。
通过协商会议,严格按照制度、标准、名额等原则,推选候选人和自荐候选人,并从中遴选出正式人大代表候选人。在此过程中,地方选民积极参与选民会议,发表意见和评论,表达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信任。部分省选民就人大代表候选人财产申报、工作开展情况、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核实和澄清……所有问题均得到了主管部门的核实、澄清和答复。最终,选举产生了85名省人大代表(其中:女性15人,占17.6%;少数民族14人,占16.5%;青年3人,占3.5%)。区级人大代表783名(其中:女性219名,占28%;少数民族148名,占18.9%;青年131名,占16.73%;2个单位补选);乡级人大代表12441名(其中:女性2841名,占23.01%;少数民族2510名,占20.33%;青年2610名,占21.14%;91个单位补选;3个单位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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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议会法律委员会在省土地使用权登记中心监督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图片:梅华 |
然而,除了上述结果之外,此次选举也暴露出一些局限性,具体如下:
一是一些地方对人大代表候选人推选工作重视不够。一些机关、组织、单位没有推选候选人,或者推选候选人后候选人数未达到分配数额(义安手工艺股份公司、清清达股份公司因时间不足要求不推选候选人;桂风县金山乡人民委员会经济技术学院推选候选人2人,但仅推选1人)。一些机关、组织、单位推选候选人工作不到位,推选的候选人不合格,威信受损,导致一些选举单位选票分散,一些当选代表得票率低;一些选举单位缺少代表(75个乡级选举单位选出代表后缺少代表)。一些地方第三轮协商会议后缺少人大代表候选人。
二是各级人民议会的自荐人数偏低。经过三次协商会议,省、县两级人民议会选举均未产生合格候选人。乡镇人民议会选举自荐人数为20349人,自荐人数仅为88人,占比0.43%。部分自荐候选人的公民信任度较低,有的甚至只有26.6%。
三是有些候选人没有充分接触选民,有的根本不参加竞选活动;有的候选人制定当选后的行动计划过于草率、笼统。
四是一些地方公民对自身在选举中的权利和义务认识不充分,导致选民投票率较低(如:班韦水电站库区安纳乡第11选举组,111名选民中只有4人参加投票,投票率为3.6%);特别是有3个乡人民议会选举单位因发生的事件未及时解决而不得不重新组织选举,影响了选举结果。
第五,还有代理投票(在选民众多的家庭中,一人代表全家投票)、为了结束投票(对选择或不选择哪个候选人并不关心)或凭感情投票的情况。
在此基础上,我们建议完善法律和机制,在地方层面落实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体如下:
1.不断提高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意识,使公民清楚地认识到参加选举、竞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意义和目的,是人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
2. 增加选区候选人数量,扩大选民的选择范围。《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第42条规定:“各选区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人数必须比该选区民选代表人数至少多2人。”但实际上,在义安省,所有选区都至少多出2人。民选代表与候选人人数比例接近,缩小了选民的选择范围,因此很难选出真正称职的代表。
3. 创新各级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的遴选和推选方式,避免候选人之间出现过大的差距。现实中,一些候选人自认为或认为自己只是其他候选人的“绿军”,竞选活动流于形式,缺乏主动性。候选人“死气沉沉”的竞选活动难以营造“竞选氛围”,选民也感受不到选举的“火热”气氛。另一方面,与选举名单中机关团体推选的候选人相比,自荐候选人的参与人数(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较少,使得选举显得缺乏公开性。因此,应该对自荐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为更多符合候选人条件的人士参与自荐创造条件。
4. 更加明确各级人民议会代表的选拔标准;明确现行法律第三条第三款“具备履行代表职责的资格和能力”的规定,为公民在决定竞选代表或被机关、组织提名时,能够自我评估和评价自身能力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关于代表选拔标准和代表结构的规定及其实施,必须确保代表选拔标准与代表结构构成要求相协调。为确保代表质量,必须先满足代表选拔标准,再考虑代表结构构成要求。只有这样,代表在被选民选出后,才能出色地履行职责,不辜负选民的期望。
5. 缩短并充实编制初步候选人名单的第二阶段磋商程序。此项调整将减少磋商工作中的一些正式步骤,同时增加磋商工作后续步骤的时间,使其更加合理,同时仍然保持祖国阵线的作用。
6. 提升各级人民议会的运作能力,真正赋予人民议会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地位,代表人民的意志、愿望和当家作主,决定地方的重大问题。同时,应建立机制,为人民议会代表在决定地方的重大问题上充分发挥其代表性创造条件。当人民议会的活动不再形式化,当人民议会代表的作用得到尊重和肯定,人民就能通过选举权和竞选各级人民议会代表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当家作主的作用。
安忠-阮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