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以偷税、骗税金额1至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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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2013/ND-CP号法令第13条的具体规定

在第127/2013/ND-CP号法令第13条中,政府修改并补充了一系列违法行为,并明确了逃税和骗税的处罚措施。

具体而言,对单位的罚款为偷逃、骗税金额的1至3倍;对个人的罚款为对单位罚款的二分之一(偷逃、骗税金额的0.5至1.5倍)。

如果没有加重情节,则处以偷逃税款或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每增加一次加重情节,处以偷税、骗税金额0.2倍以下、3倍以下的罚款;对个人每增加一次加重情节,处以偷税、骗税金额0.1倍以下、1.5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存在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的,应当按照每减轻一个情节减去一个加重情节的原则,考虑减少加重情节。

第127/2013/ND-CP号法令第13条基本继承了第97/2007/ND-CP号法令第14条,并由第18/2009/ND-CP号法令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然而,第127号法令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具体如下:

将“对以前进口货物已经认定为商品编码和税率的,错误申报商品编码和税率,导致应纳税额认定不足”的行为定义修改为“对海关已经指示必须申报商品编码和税率的,错误申报商品编码和税率”,进一步明确规定,克服以前规定的局限性。

将“未经申报,擅自改变已确定不征税、免税或者准予免税的货物用途”的行为定义修改为“未经海关申报,将不征税、免税或者准予免税的货物用于错误的用途”,以符合《进出口税法》第二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九款的规定,并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一致。

取消“违反免税区货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因为该规定不具体,在实践中难以认定。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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