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越南侨胞回国罚款
进口的越南侨胞车辆不符合要求的,将按规定处以罚款、强制复出口或没收。
财政部刚刚向总理提出如何处理已抵达越南港口但不符合遣返海外越南人动产制度进口条件的汽车和摩托车的情况。
插图
针对不符合回国越南侨胞动产制度进口车辆条件的情况,财政部已向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和工贸部发出正式批示。
根据各部委的意见,为落实法律规定,财政部向政府总理提出处理违规行为(罚款)和强制重新出口不符合回国越南人动产制度进口条件的汽车和摩托车的计划。
上述复出口情形,应自海关作出强制复出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复出口手续(依据越南政府2007年6月7日第97/2007/ND-CP号法令第35条第4款规定)。如不符合复出口条件或未办理复出口,将按规定予以没收。
对于目前滞留在港口的车辆数量,财政部将指令海关总署逐一核实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走私行为的,将根据《海关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走私货物进行处理。
对于无主汽车、摩托车,根据《海关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进口货物自运抵卸货港之日起超过90天无人领取的,由海关在大众传播媒介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80日内,货主领取的,应当办理进口手续,并处以罚款;无人领取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为确保遵守规定并缩短处理时间,财政部向总理提出针对每起案件的处理方案。
货物在口岸存储期限超过《海关法》第四十五条规定(90天)的,海关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货物积压情况,并直接以书面形式(通过快递服务寄送挂号信并附收据)通知收货人。
自收到海关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为法律规定的180日期限内),收货人未到海关机关办理手续的,视为放弃行为,按照海关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即予以变卖,变卖所得扣除所产生的费用后上缴国家预算。
此前,据财政部报告,海关部门对已办理越南永久居留登记手续的旅居海外越南人进口动产制度下的汽车、摩托车的管理存在违规现象。
尤其是自2011年5月12日越南工贸部第20/2011/TT-BCT号通函生效以来,越南从海外回国进口的汽车数量急剧增加,该通函规定对9座及以下乘用车进口实行附加程序。具体而言,2011年进口汽车数量为164辆,2012年为1142辆。进口汽车主要集中在2011年、2012年生产的新款车型,价格较高,例如保时捷、宾利、宝马等。
据越南之声在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