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泰清贵同志不再担任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团长职务
国会主席陈青敏刚刚代表国会常务委员会签署决议,批准第十五届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团长辞职。

因此,国会常务委员会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通过了第 1298/NQ-UBTVQH15 号决议,决定批准同志泰清贵因工作调动,辞去乂安省第十五届国会代表团团长职务。
国会常务委员会责成代表团工作委员会主任、国会秘书长兼国会办公室主任、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和泰成贵同志负责落实本决议。本决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此前,2024 年 10 月 25 日,政治局发布了关于中央委员、省委书记 Thai Thanh Quy 同志的第 1620-QDNS/TW 号决定,省人民议会主席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团长不再参加省委执行委员会、省委常委,不再担任2020-2025年乂安省委书记职务;调任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尽管已辞去第十五届省国会代表团团长职务,但泰清贵同志仍担任乂安省国会代表。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现有代表12人。未来,代表团团长将按规定从代表团代表中任命。
根据国会2022年11月15日第71/2022/QH15号决议同时颁布的国会会议规则,国会代表团团长负责组织代表团中的国会代表执行国会会议议程、国会会议规则和其他国会会议规定;组织和指导代表团活动;与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国会各机构、国会常务委员会直属机构、国会代表团和国会秘书长保持联系。
根据《国会组织法》,国会代表团是由在省、直辖市选举产生的国会代表或调到省、直辖市工作的国会代表组成的组织。
国会代表团行使以下职责和权力:组织国会代表会见公民;配合地方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委员会和祖国阵线委员会组织国会代表以适当形式会见选民,并保证其条件。
组织国会代表讨论法律、法令草案和其他项目,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国会会议议程;
组织国会代表团的监督活动,组织国会代表团中的国会代表在当地履行监督职责;参加和配合民族委员会、国会委员会在当地开展监督活动;
督促国会代表和国会代表团向主管机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转达的公民的投诉、检举和建议,并督促其处理。
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就国会代表团关心的问题提供信息和报告。
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会代表团和国会代表的活动;指导为国会代表团活动服务的工作人员和支持机构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