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收费:维护公共利益
(巴雍县)——2014年9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第133号通知,取代了第197号通知,该通知是关于每辆车道路使用费的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的指导方针。义安省财政部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向人民议会提交修改和补充省人民议会第93号决议的提案,以便及时调整并遵守政府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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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贤街(荣市)由道路维护基金修缮。图片:TA |
事实上,道路使用费仍然是一个比较“新”的收费项目。收费对象初步分为两类:汽车类(泛指汽车、牵引车、挂车、汽车牵引的半挂车、拖拉机及类似车辆);摩托车类(泛指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摩托车及类似车辆)。通过调查发现,目前普遍存在的状况是汽车收费好,而摩托车收费低。
根据2013年和2014年摩托车收费标准报告,全省摩托车收费标准达到47.61%(截至2014年11月)。收费标准最低的县是归州县(29.51%),最高的是杜良县(63.66%)。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部分县市的收费标准与2013年相比大幅下降,如荣市的收费标准下降了一半以上。可见,自政府颁布第18号法令和财政部颁布第133号通知两年后,民众仍然没有养成遵守道路收费标准的习惯和意识。原因何在?
研究197号通知(以及之后的133号通知)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两类收费对象在单位和收费方式上存在差异。汽车收费在年检周期内进行。完成收费后,年检机构将向车主开具与缴费时间对应的道路使用费印花税票。摩托车收费则由乡、坊、镇人民委员会负责。收费凭证是按照财政部通知格式开具的收据。荣市永新坊人民委员会主席阮黄孟表示:“按时缴纳道路使用费是人民的责任。
摩托车使用者在街村会场缴纳费用主要是出于自我意识,并不像汽车定期登记那样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还有一点需要分享:道路使用费征收并不是与其他费用和责任同时实施,而是在年底家庭支出较多的时候实施,因此人们的缴费意识还不够强。截至2014年11月,永新坊征收的费用仅达到15,281,200越南盾,而预计的费用总额为261,000,000越南盾(四舍五入),占计划的9.06%。这表明大多数民众的意识和责任还不够,还没有养成遵守国家规定的意识。这也是荣市人民委员会于2014年12月4日向25个坊、乡发布的公告中最低的数字之一。
面对这个问题,每位公民都需要清楚地理解为什么要缴费,以及这些费用的用途是什么?这笔收入是必要的,可以增强每位公民对开发和维护由预算投资或从国外借款的道路的责任感。更重要的是,这些费用将用于道路的维护、维修和保养。具体而言,根据新通知,财政部建议道路维护基金拨出60%用于补充道路建设再投资预算,40%由省政府拨出,用于在新农村建设计划框架内投资农村道路建设。
因此,鼓励公路使用费在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无论是在新路线建设还是在修复破损和老化的道路方面……财政部价格与公共资产管理司副司长胡义德表示,根据政府第56号令(修改和补充第18号令)以及财政部第133号通函(取代第197号通函),财政部将建议全省对上述公路使用费的分配和使用进行适当调整。通过此举,可以鼓励资金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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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水桥收费站(荣市)图片:LT |
由此可见,为了使法令和通知——尤其是在涉及全新议题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落实,各部门和地方需要具体细致地向民众宣传:其主要内容是什么?为什么有必要……此外,为了正确地将法令和通知应用于正确的对象、正确的内容、正确的流程和正确的目的,法规文件以及实际执行都需要透明清晰。更重要的是“链条”中不同环节的责任、意识和协调,包括:管理者-人员-检查员和监管者。每个人都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能,共同构建一个规范、有序、进步的社会。
解决摩托车驾驶员不按规定缴纳道路使用费的问题,有两个途径:一是责任约束,二是自觉提高自觉性。责任约束是指对不缴纳道路使用费的驾驶员,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处罚措施。事实上,财政部已于2013年12月5日发布了《关于收费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186号文,其中明确规定:“对骗取费用、收费、逃避按规定缴纳费用的,处以罚款1至3倍,最高罚款额为5000万越南盾”。然而,对于不按规定缴纳道路使用费的摩托车驾驶员,处罚措施至今仍未有具体的方案,也未得到果断落实。这也是许多地方民众反映的一个不足之处,导致道路收费政策的法律效力大幅降低,这与民众自觉遵守道路使用费的意识下降趋势相符。
为了克服上述情况,必须解决两个最大的缺陷:收费凭证的可获得性以及收费机构管理、检查和处罚违规行为的主要职能。有人建议,可以发行类似车辆保险卡的卡片形式,或者发行类似汽车登记章的贴在车辆上的印章形式。
这一方案的难点在于,上述各类证件此前一直由多个具体机构和单位管辖,而摩托车的收费和缴费则由乡镇人民委员会管理,从法律层面而言,这更多地体现了民事层面的因素。然而,由于这是一种新型收费,因此需要引入新的、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和程序进行管控,以形成“纪律”和稳定的标准。从形式上看,收费和缴费证件与车辆随车携带的强制性证件类似,因此也可以将检查和处罚交由交警部门负责。
提出的解决方案只是暂时性的,旨在克服人们缴纳道路使用费“懒惰”的现象,而更可持续的解决方案无非是动员和宣传民众,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必须积极解释,让人们明白,为每辆车收取的费用,是为了让我们每天行驶的道路更加畅通、更加便捷、更加可持续。
政府第109号令第5章第43条价格、费用、收费和发票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有权对收费管理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主体为:“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税务值班人员、税务分支机构负责人、税务局局长;负有专业检查职责的税务督察、各部门首席税务督察及负有专业检查职责的同等职务人员……”。 |
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