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解决违规行为和小型渔船缓冲区机制

June 22, 2011 10:52

+ 缔约一方应为缔约另一方持有执照的渔船进入共同渔区提供便利。缔约一方主管当局不得滥用职权,不得阻碍缔约另一方持有执照的渔船在共同渔区进行正常捕捞活动。如果缔约一方发现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未按照中越北部湾联合渔业委员会确定的共同管理措施执法,有权要求其主管当局作出解释,并在必要时提交两国联合渔业委员会讨论解决。

+ 各方可在共同渔区内在其捕捞规模范围内采用任何国际合作或合资方式。所有获准以上述合资方式在共同渔区作业的渔船,必须遵守两国联合渔业委员会制定的水生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悬挂许可方国旗并按照联合渔业委员会的规定进行标记,并在许可方水域的共同渔区内作业。


+ 为避免双方小型渔船误入对方领海而引起争端,双方在两国领海边界设立小型渔船缓冲区,其长度从分界线第一点沿分界线向南延伸10海里,宽度从分界线向两侧各退3海里,具体范围由连接第1点至第7点的直线组成,分别对应于本协定具体规定的北纬和东经位置。


+ 缔约一方发现另一方小型渔船在其水域小型渔船缓冲区内从事渔业活动时,可予以警告并采取必要措施强制其离开该水域,但应予以克制,不得逮捕、扣留、罚款或使用武力。如发生与渔业活动有关的争端,应提交两国联合渔业委员会解决。如发生与渔业活动无关的争端,由两国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法律解决。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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