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烟花爆竹交易、运输、储存
(巴东)——连日来,该省有关部门发现并查获多起非法买卖、运输爆竹的案件。这引发了社会管理以及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的诸多担忧。
11月23日凌晨5点左右,太和市和孝坊公安局工作组在太和市金丹区阮厝街65号太灵汽车旅馆发现并抓获了一名嫌疑人非法存放4箱中国爆竹,共重100公斤。在派出所,旅馆老板邓海蔚(1963年出生)供认不讳:几天前,他买下这些爆竹,准备在即将到来的农历新年期间出售牟利。不久前,省公安局经济警察队在琼天坊(黄梅市)居住的潘文忠用摩托车将近22公斤爆竹运往销售地点时,发现并抓获了嫌疑人。同时,荣市警方还逮捕了2名嫌疑人,缴获22公斤鞭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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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1 月 23 日,太和镇和孝区警察局处理存放在 Thai Linh 汽车旅馆的非法烟花。(照片由太和镇警察局提供) |
上述情况表明,春节前非法买卖、运输和储存爆竹的现象屡禁不止,而且似乎一年比一年复杂。从破获的案件来看,爆竹大多来自中国,是一种“商品”,许多商人使用各种高明的伎俩。黄梅市副警察局长陈山上校说,不久前,居住在山海市(琼吕县)的阮飞(40岁)被发现携带30多公斤炸药时,大声喊着“把整箱炸掉”,威胁检查人员。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为杜绝春节期间燃放爆竹,首先要杜绝各类炸药爆竹走私入境,同时要严厉查处违法者,确保打击运输、买卖、储存和使用非法炸药爆竹的斗争取得实效。义安省人民委员会于2014年8月22日颁布第431号计划和于2014年8月29日颁布第24号批示,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收缴武器、炸药及其辅助工具的工作。为严格落实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近年来,以警察力量为核心的职能机关密切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对1A、7A、46、48号国道、水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进行了巡查管控。重点地区如荣市、琼吕、演州、黄梅市、太和市、库阿罗市……受到当局的特别关注。因此,最初高效执行了省人民委员会的24号指示。2014年10月30日,琼吕县公安局当场抓获了琼玉乡居民阮黄飞运输6公斤以上非法烟花爆竹的案件。演州县公安局当场抓获了演连乡居民阮海朝用摩托车将18.5公斤中国烟花爆竹运往销售场所的案件。太和市公安局抓获了一起运输50公斤火炬的案件。至此,自2012年初至今,当局在该地区查获的烟花爆竹已达5375公斤。
谈及打击和预防爆竹交易、运输和储存工作时,省警察局局长黎克水上校表示,省警察局每年都会制定计划,主动打击与非法交易、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竹有关的“头目”和相关人员。同时,他们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预防和打击火灾爆炸工作的文件和指示。仅在2014年,省警察局领导层就采取了许多措施,与各部门、职能部门和民众同步协调,加大了打击犯罪的力度,特别是非法交易和运输爆竹的犯罪。
省警察局副局长阮友球上校表示,为彻底杜绝违反政府第406号指示和第36号法令的行为,首要任务是加强媒体宣传工作,使民众认识到买卖和燃放烟花爆竹是违法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也是预防犯罪、防止不法分子趁机实施犯罪、影响社会秩序的措施之一。
2010 年 7 月 12 日政府第 73/2010/ND-CP 号法令,规定对安全、秩序和社会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具体规定如下:第 13 条 d 点第 2 款和第 4 款: - 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处以 1,000,000 至 2,000,000 越南盾罚款,并没收相关证据。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4,000,000越南盾至8,000,000越南盾罚款,并没收运输工具:非法生产、储存、购买、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但不至于追究刑事责任。 |
越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