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司法改革中的不公正和错误
(Baonghean) - 近年来,在专业会议或论坛上,人们经常谈论司法改革,称其是现实生活中客观而紧迫的要求。而在司法活动中,客观、公正、公平和依法办事是不可或缺的要求之一。
我国司法机关工作取得了许多积极进展,为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出了贡献。然而,这些工作也暴露出许多局限性和薄弱环节,导致侵权行为频发,后果严重,且难以纠正和克服。
一个典型案例是北江省越安县义忠乡美村阮清战先生的案件。2003年,他被错误地判处谋杀罪,直到2013年11月4日,也就是服刑十年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执行支援总局和北江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才宣布暂缓执行判决。俗话说“坐以待毙,腮帮子打肿”,十年的冤屈,不仅他个人的荣誉和尊严被践踏,他的整个家庭,从妻子、儿女到亲人,都生活在屈辱之中。
这段时间以来,他和家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尤其是精神损失,是任何事物都无法弥补的。这起冤案震惊了国内外舆论。更危险的是,类似的冤假错案,如果发生得太频繁、太严重,会侵蚀民众对政权的信任,引发失控的反应,造成社会不稳定。
因此,九大文件在谈到司法改革时明确提出:改革司法机关的组织机构,提高司法机关的素质和运作能力,增强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在侦查、逮捕、拘留、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工作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司法改革需要更加重视对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而要有效预防刑事冤假错案,首先要查明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才能有有效的预防对策。这也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司法专家的调查研究结果,造成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有五种。
首先,由于刑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不够严格和完善。这被认为是导致行政程序不公正和错误现象的根本原因,因为其中仍然存在许多不明确、严密和不完整的规定,缺乏统一的指导性文件,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不明确,存在违反行政法、民事法、经济法等的情况。
二是由于部分办案人员专业能力薄弱,法律知识薄弱,导致案件判断混乱,判断片面,没有根据本罪的构成要件来考虑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全面掌握本罪构成要件的各项规定。
第三,未能充分、妥善地落实法院及其他诉讼机构和人员的独立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裁决时必须保持独立,不受任何人的意见或任何机构的观点的约束或影响。
第四,故意违反法律、社会主义法制,违反司法公正原则。可以说,这是根本原因,与制度中的其他“负面”因素密切相关,或者说是“政绩病”。第五,是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前述公民阮青战被冤假错案,极有可能是第二、第四个原因造成的。
专家们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包括:继续完善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出台文件,对不一致的规定进行全面指导,服务于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避免冤假错案,防止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提高司法人员特别是诉讼人员的业务素质、专业素养、法律素养、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确保严格落实法院、机关和当事人独立原则。创新刑事检察工作,推进刑事诉讼民主化,确保刑事诉讼民主辩论,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这是克服刑事诉讼官僚主义的根本举措,也是落实刑事诉讼民主化、平等化要求,让社会参与和监督刑事诉讼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抓好这些改革措施的落实,逐步限制和彻底消除导致刑事诉讼不公正、错误的因素和原因是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基本和重要步骤之一。
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