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工作受阻:应设妨碍言论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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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和平省记者协会副主席何德南先生针对修改新闻法问题以及连日来连续发生的阻碍和袭击记者事件的看法。

连日来,媒体连续报道了《河内新报》记者在拍摄车祸照片时被打得鼻青脸肿的事件,以及《胡志明市法律报》记者在报道隆安省庭审准备情况时被区警察和民兵“匆忙”抓住腋窝带走的事件……

此前,太原省发生的记者遇刺案、Giao thong记者遭殴打等多起事件,引起很多人提出如何保障记者和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如何确保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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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起妨碍新闻报道的案件

从上述做法,也借此机会为正在进行的《新闻法》修正案草案献计献策,在与和平省记者协会副主席河德南先生的交流中,他也就此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南先生表示,2013年《宪法》第25条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获取信息、集会、结社和示威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受法律约束。” 因此,为保障这一权利,《新闻法》只能提供更具体的指导,建立落实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权的机制,而不得限制或约束公民和记者行使这些权利。

南先生也直面真相,通过咨询和平记者协会成员的意见,指出记者在履行职责时被非法拘留,但对被拘留者(乡领导)处理不力,可能导致妨碍、袭击和破坏记者工作设备的情况更加复杂。根据RED Com 2011的调查结果,超过80%的记者(在参与调查的384名记者中)表示,他们遭遇过来自低层到高层的妨碍,从拒绝提供信息到威胁、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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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省召开新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研讨会

在座谈会上,和平省记者协会的多位成员也表示,这种情况不能容忍继续下去,因为自1989年以来,《新闻法》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了“保障新闻自由和新闻言论自由”。具体来说,该法明确规定:“国家为公民行使新闻自由和新闻言论自由,以及新闻界正确发挥其作用创造便利条件;新闻界和新闻记者在法律框架内活动,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或阻碍新闻界和新闻记者的活动。任何人不得滥用新闻自由和新闻言论自由,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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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省记者协会常任副主席河德南先生

河德南在评论现行新闻法草案时表示:“之所以很多意见都对该保护机制感兴趣,是因为新闻法草案第12条虽然再次提到了该机制,但却没有做出任何承诺或者新增机制,而旧法的执行存在漏洞,这给记者的工作和公民言论自由的落实带来了困难。”

河德南先生表示,对于记者来说,三种主要的机制和解决方案是刑事、行政和民事,但这些措施都不太有效。河德南先生对每一项措施都进行了分析和解释。

首先,现行刑事制裁规定中,没有设立妨碍记者工作罪或妨碍言论自由罪来处理故意攻击或破坏记者工作工具的组织和个人。类似案件大多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或“破坏财物罪”处理,即将妨碍记者工作视为普通公民之间的纠纷,因此需要经过伤亡评估和财产损失评估等环节,导致处理过程冗长。同时,攻击记者的当事人很少真正意图伤害或破坏记者工作工具,而主要意图是阻止记者采集和发布信息。因此,近期发生的绝大多数妨碍和袭击记者事件要么自行解决,要么“不了了之”,新的事件不断发生,典型的案例是2015年6月《交通报》和《丹智报》记者被袭事件。

第二,行政处罚:自1999年《新闻法》修订以来,政府颁布了多项法令,对新闻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例如第31号法令、第56号法令、第02号法令以及最近的第159/2013/ND-CP号法令,这些法令均对威胁、阻碍和殴打记者的行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但在过去15年中,各级国家管理机构仅在2012年对3起阻碍记者的案件进行了处罚(一起发生在多乐,两起发生在芹苴)。与此同时,每年因行政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记者和新闻机构数量非常庞大,每年罚款高达数十亿越南盾。

那么民事措施呢?南先生强调,当前的现实是,肩负着保护会员的责任,近年来,各级记者协会努力处理案件,公开呼吁主管部门严厉处理威胁和袭击记者的行为。然而,这项工作的落实尚未达到要求,在很多时候和地方,协会的作用仍然不明确,协会的声音没有得到尊重;此外,当会员的新闻工作权利受到侵犯时,新闻机构缺乏团结一致的行动,一些机构仍然掩盖事件或悄悄地和解,导致其他主体看不起记者。此外,由于诉讼程序过于繁琐复杂,尤其是在执行阶段,新闻机构和记者在受到侵犯时很少行使诉讼权,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太受欢迎。

南先生分享道:“以上分析是针对记者的。那么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时又该如何呢?和平记者协会成员认为,《新闻法》规定,公民通过新闻发布会向新闻界提供信息时必须“事先征得许可”。这既是形式,也为国家官员骚扰和限制公民权利创造了条件。事实上,国家机关、企业和公民可以轻易地通过不遵守任何程序或命令的私密会面来“规避”这项规定。”

具体而言,保障公民新闻自由的一项标准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体行使表达、批评、投诉和检举的权利,并由国家机关负责回应。然而,教育、文化和体育部2013年的研究表明,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向国家提交的请愿、批评、投诉和检举中,只有10%得到了及时和充分的回应。和平省读者和社会组织代表也提供了这些数据,并要求建立保障公民新闻言论自由的机制。

根据以上分析,Nam先生建议:

一是增加新闻法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d项,规定国家对新闻工作权的保障机制。具体规定:“妨碍新闻工作者依法执业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以妨碍记者工作罪、妨碍言论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修改新闻法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删除“须经国家机关批准”的规定,即只需提前24小时向国家机关履行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通知手续;

“多年来,各级记者协会肩负着保护会员的责任,努力处理案件,公开呼吁当局严厉处理威胁和袭击记者的行为。然而,这项任务的执行尚未达到要求,在很多时候和地方,协会的作用仍然不明确,协会的声音得不到尊重;此外,当会员的新闻工作权利受到侵犯时,新闻机构缺乏团结一致打击这种现象,一些机构仍然掩盖事件或悄悄妥协,导致其他主体看不起记者……”——河德南先生分享道。

据Infonet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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