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主体的职业责任津贴
根据决定,四名受试者有权获得责任津贴总理发布的新规定包括:在司法部下属的民事执行机构和民事执行管理机构工作的执行官、审查员和执行秘书;在公证处工作的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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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项责任津贴制度,不适用于各军区、海军、总参谋部及国防部执法局执法处之执法官、稽查员及执法秘书。
专业责任津贴按当前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加上框架外的领导职务津贴和工龄津贴(如有)计算。
具体来说,15%的税率适用于高级执法审查员和公证员。
20% 的税率适用于高级执法人员、首席执法审查员、执法文员和中级执法文员。
25% 的税率适用于中级执法人员和执法审查员。
30% 的税率适用于初级法警。
上述职业责任津贴的领取人,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专业责任津贴随月工资发放;不用于计算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缴款和福利。
不计入职业责任津贴的时间包括:根据政府2004年2月14日第204/2004/ND-CP号关于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武装部队工资制度的规定,出差或留学,领取40%工资的时间;连续3个月或以上的国内留学时间;连续1个月或以上的停薪留职时间;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领取社会保险福利的时间;暂停工作或临时拘留或监禁的时间。
本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据 Chinhphu.vn-nt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