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后荣市总部及公共资产处置计划
按照第 236/KH-UBND 号计划安排荣市公共资产,以实施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2023 年至 2025 年期间乂安省县级和乡级行政单位安排的第 1243/2024 号决议。
据此,该市规定:对属于安排范围的行政单位总部和公共资产的安排、处理和处分,按照国会常务委员会第35/2023/UBTVQH15号决议、政府第167/2017/ND-CP号议定和第67/2021/ND-CP号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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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他资产(包括:汽车、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继续按照政府2019年1月11日第04/2019/ND-CP号令、总理2017年12月31日第50/2017/QD-TTg号决定及现行法律规定所颁布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理和使用。
公共资产的整理、处置、管理和使用应当自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各级行政单位调整的决议生效之日起3年内完成;应当在最大限度地利用房屋、土地设施整理处置产生的财力基础上,确保及时、合规、避免损失和浪费。
* 处理 Cua Lo 镇(旧)总部和公共资产:市对门罗镇公共资产(包括门罗镇党政机关、政府机关、社会政治组织的总部和资产以及门罗镇下属机关、事业单位的资产和总部)进行清理、清查、评估,在实施合并时进行总部、土地资产和其他公共资产的移交和接收;同时,依法制定计划并向主管部门报告门罗镇总部和剩余公共资产。

* 安排和设立总部、设施和必要设备,为荣市人民委员会(合并后)的活动提供服务:对现有公共资产进行审查评估,组织接收新的公共资产,制定计划,安排和配置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设备,确保合并后荣市人民委员会及所属公共服务单位合规、稳定运行。研究继续在位于宜香坊阮生宫街的荣市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新)办公室下设“行政程序结果接收和反馈小组或部门”,为人民办理行政事务提供便利。
* 关于区、乡合并后公共资产的安排、布局及处理:对合并后各坊乡的公共资产进行审查、评估和清查,制定新坊乡(合并后)工作总部的配置方案,指导新旧行政单位之间设施、设备及公共资产的交接工作。同时,向市人民委员会提出合并后坊乡(合并后)总部及公共资产(剩余部分)处置方案的建议,确保处置及时、合规,避免资产浪费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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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刻制、登记使用新印章及撤销旧印章:根据法律规定和省级各部门、分支机构(省级警察局、内务厅)的指示,将原行政单位机关、单位的印章移交原行政单位,同时报请主管部门刻制新印章,并许可新行政单位各级机关、组织(名称不变)继续使用旧印章。
实施时间:于2024年12月20日行政办公时间结束时撤销旧印章。
旧印章撤销后,自2024年12月23日起,核发新印章给新的机关、行政单位使用,如需处理积压工作,则使用新行政单位印章办理。
第十三条第35/2023/UBTVQH15号决议规定:区、乡两级行政单位设置后,机关、公有资产的处置规定如下:
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地方县、乡两级行政单位总体安排计划,编制并提出处理本省所辖机关、组织、单位总部和公共资产的计划和方案。
各部委、中央机关在县、乡两级行政单位所属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清单,规划调整、处置所属机关及公共资产。如无必要使用,应当移交机关及机关所在地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组织、管理和使用。
自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各行政单位安排的决议生效之日起3年内,必须完成安排后行政单位内机关、单位总部及公共资产的调整和处理工作。
行政单位改制后本部及公有资产之安排及使用,应符合政府关于公有资产改制及处理之规定。
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规划和实际,积极平衡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维修、改造、升级工作指挥部,继续用于服务安排后组建的行政单位工作。
执行上述任务的期限:自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生效之日起3年内(第35/2023/UBTVQH15号决议第13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