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议会就解释《就业法》草案的报告发表意见。
10月21日下午,第十三届国民议会第六次会议继续进行工作议程,国民议会代表就《关于解释、接受和修订就业法草案的报告》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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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培训是国民议会议员在《劳动法》项目中特别关注的问题。(来源:越通社) |
在工作会议上,响应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的号召,国会代表捐款支持中部地区人民克服风暴和洪水的影响,稳定他们的生活,并继续工作和生产。
《就业法草案》在国会第五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国会社会事务委员会与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以及相关机构和组织协调,研究了国会代表、国会代表团和一些机构的意见,对其进行了解释、吸收和完善。
工作会议的意见基本同意关于解释、接受和修订《就业法》草案的报告内容;要求起草机构继续修订有关国家职业技能证书的评估和颁发、就业服务的组织和运作、失业保险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确保职业技能证书评估和颁发的公平性
关于国家职业技能证书的评估和颁发,大多数国民议会代表同意将此内容从《职业培训法》第九章移至《就业法》草案。
有人建议,该法律草案不应指定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专业组织和专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证书的评估和颁发,因为这样容易被利用,而且评估不准确,造成浪费。
然而,代表阮文发(南定省)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表示,社会政治组织和专业社会政治组织是社会中的一股强大力量,近年来为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许多重要贡献。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与其成员组织在工作协调关系中,数万名工人通过工会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了培训;数百万农民通过农民协会的设施接受了培训……因此,这些主体完全有能力参与职业技能证书的评估和颁发,代表阮文发肯定地表示。
胡志明市代表黎仲桑表示,为确保国家管理的可行性和责任性,政府需要规划一个职业技能证书评估和颁发机构网络,明确设立条件、许可程序,并加强对职业技能评估和认证活动的检查和审查。
该代表还表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划和评估工作应下放至省、市级管理机构。这既能加强地方管理机构的责任意识,又能更好地把握劳动者的需求,从而确保网络规划的可行性。
宁平省代表阮玉芳表示,该法律草案需要补充有关国家职业技能证书评估和颁发程序的规定,特别是要制定政策,为自学和实践提升技能的劳动者创造有利条件,使其能够参与国家职业技能证书的评估和颁发。现实情况是,社会上有很多技艺精湛的工匠,但没有职业证书,因此无法参加职业培训中心的培训,也无法将技能传授给年轻一代。
鼓励组织和个人参与服务和就业活动。
关于就业服务的组织和运作,代表黎仲桑(胡志明市)表示,该法草案应规定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各部委和部级机构以及社会政治组织有权设立就业服务中心。
因为在省市的短期或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劳动力和就业目标都不可或缺。如果采用垂直管理,将会给省市人民委员会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目标带来困难。目前省市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模式具有诸多优势,有助于快速有效地解决劳动力供需问题,为劳动者创造稳定的就业机会……
阮玉芳代表(宁平省)在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织和运作问题发表意见时指出,该法案草案需要确保由国家管理机构设立的就业服务中心与由社会政治组织设立的就业服务中心在法律地位、职能和任务方面享有平等地位。由于就业服务是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鼓励各组织与国家一道,在就业服务中心网络规划的基础上平等地参与这项活动。
确保员工参加失业保险时享有福利
关于失业保险政策,代表陈氏秋芳(北干省)表示,该法案草案通过19条规定了失业保险的原则、对象和制度,为参与培训、缴纳失业保险金和保全失业保险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该法案草案并未对失业保险参保记录作出规定,这给等待法令、通知和实施细则的组织和个人带来了困难。
第44条第1款c项规定,季节性或特定工作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然而,第50条第2款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条件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前24个月内失业满12个月。上述规定不合理,因为缴纳失业保险不足12个月且失去工作的员工无法获得失业保险补助。
代表秋芳建议起草委员会考虑重新规定参加失业保险6个月或以上的雇员的失业保险条件,以确保雇员的权利。
在谈到失业保险政策时,大多数国民议会代表同意将失业保险政策的内容从《社会保险法》转移到《劳动法》。
许多代表表示,不应将失业保险扩大到涵盖没有劳动关系地区的工人,因为这不符合机构和组织目前的管理能力,可能会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失衡。
有些人认为公务员是很少失业的群体,因此建议不应强制公务员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制定一项政策,使他们在退休后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获得补贴,以保障他们按照缴费领取原则享有的权益……
工作会议结束时,国会副主席童氏凤要求起草机构认真吸收国会代表对内容的不同意见;尽快审查并完成法律草案,提交国会审议。
据越通社-LT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