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就劳动法草案说明报告提出意见
10月21日下午,国会代表们继续进行十三届国会第六次会议工作计划,对劳动法草案的说明、审议和修改报告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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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议员们对“劳动法”项目尤其关注职业培训。(来源:越通社) |
在工作会议上,国会代表响应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的号召,向中部地区人民捐款并给予支持,帮助其战胜风暴洪水灾害,稳定生活,继续工作生产。
《劳动法》草案已在国会第五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国会社会委员会配合劳动荣军社会部及相关机关、组织研究国会代表、国会代表团和一些机关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解释、吸收和完善。
工作会议意见基本同意劳动法草案说明、受理和修改报告的内容;要求起草机关继续修改关于国家职业技能证书考核与颁发、就业服务机构的组织和运行、失业保险政策等部分内容……
确保职业技能证书考核和颁发的公平性
关于国家职业技能证书的评定和颁发,大多数国会代表同意将该内容从《职业培训法》第九章移至《劳动法》项目中。
有建议认为,法律草案不应指定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专业组织和专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证书的考核和颁发,因为这样容易被利用,而且考核不准确,造成浪费。
然而,代表阮文法(南定)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表示,社会政治组织和专业社会政治组织是社会中的一支强大力量,为国家近代以来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许多重要贡献。
在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和各成员组织的工作配合关系中,数万名工人已通过工会职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数百万名农民已通过农民协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因此,这些主体完全有能力参与职业技能证书的考核和颁发工作,阮文法代表肯定。
黎忠尚代表(胡志明市)表示,为确保国家管理的可行性和责任感,政府需规划职业技能评估与认证机构网络,明确设立条件、颁发许可证程序并加强对职业技能评估与认证活动的检查与审查。
该代表还表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划和评估工作应由各省、市的国家管理机构负责。这既可以增强地方国家管理机构的责任,又能更好地了解劳动者的需求,从而确保网络规划的可行性。
宁平省代表阮玉芳表示,法律草案应补充关于国家职业技能证书考核和颁发程序的规定,特别是制定政策,为自学提高技能的劳动者参与考核和颁发国家职业技能证书创造便利条件。现实情况是,社会上存在许多技工,他们精通职业技能,但没有职业技能证书,因此无法参加职业培训中心的培训,也无法将自己的技能传授给年轻一代。
鼓励组织和个人参与服务和就业活动。
关于就业服务的组织和运作,代表黎仲桑(胡志明市)表示,法律草案应规定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各部委和部级机关以及社会政治组织有权设立就业服务中心。
因为,在各省和直辖市的短期或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劳动就业指标都不可或缺。如果实行垂直管理,将给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制定和执行经济社会指标带来困难。目前,由各省市管理就业服务中心具有诸多优势,有助于快速有效地解决劳动力供求问题,为劳动者创造稳定的就业机会……
阮玉芳代表(宁平省)在谈到就业服务机构的组织和运作问题时表示,法律草案应确保国家管理机构设立的就业服务中心与社会政治组织设立的就业服务中心在法律地位、职能和任务上平等。就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和各社会政治组织共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力量,因此应在规划就业服务中心网络的基础上,鼓励各组织平等参与就业服务活动。
保障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福利
关于失业保险政策,陈氏秋芳(北坎)议员表示,该法律草案共19条,规定了失业保险的原则、对象和制度,为参加培训、缴纳和保留失业保险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该法律草案并未对失业保险参保记录作出规定,这给等待相关法令、通知和实施细则的组织和个人带来了困难。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c点规定,季节性工种或特定工种的失业保险,期限为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但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劳动合同终止前24个月内失业满12个月以上。上述规定不合理,因为缴费不满12个月的失业人员,如果失业,则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保障。
代表Thu Phuong建议起草委员会考虑重新规定已参加失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员工的失业保险条件,确保员工的权益。
在谈到失业保险政策时,大多数国会代表同意将失业保险政策的内容从《社会保险法》转移到《劳动法》。
多位代表表示,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不应扩大到无劳动关系地区的劳动者,因为这不适合目前机关团体的管理能力,容易造成失业保险基金失衡。
有人认为公务员很少失业,建议不要规定公务员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制定政策,让公务员退休后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获得补贴,按照缴费即领取的原则保障其权益……
工作会议结束时,国会副主席童氏风要求起草机关认真听取国会代表对不同意见内容的意见;及时审查并尽快完成法律草案,提交国会审议。
据越通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