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秩序安全违法罚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政府第176/2024/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违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行政罚款以及车辆牌照拍卖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已上缴国家预算。

政府于2024年12月30日颁布了第176/2024/ND-CP号法令,规定了对违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行政罚款以及车辆牌照拍卖所得资金在上缴国家预算后的管理和使用。
本条例规定了处理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行政违法行为、拍卖机动车牌照等资金上缴国家预算后,用于保障交通秩序与安全活动的资金概算、管理、使用、结算;支出内容、标准等。
其中,公安部可支配的规费有18项,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支配的规费有15项。该法令还规定了直接参与交通安全工作的官员的支出标准。
对提供反映交通秩序和安全行政违法行为信息的个人和组织,每起案件或事件的支持金额不得超过行政罚款金额的 10%,每起案件或事件最高为 5,000,000 越南盾。
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支出内容,支出级次如下:
1.直接参与保障夜间交通秩序、安全的官兵,津贴不得超过20万越南盾/人/班次(1班次4小时以上,夜班时间为前一天晚上10点至第二天早上6点),半班次(2小时)津贴不得超过10万越南盾/人,每月最多10班次。
2.直接参与保障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及其他地方部队加班津贴水平,白天每人每班不超过10万越南盾,最多10班/月;夜班不超过20万越南盾/人/班(1班4小时以上,夜间工作时间从前一天晚上22点到第二天早上6点),半班(2小时)津贴水平不超过10万越南盾/人,最多10班/月。
3.对提供反映交通秩序、安全行政违法行为信息的个人和组织,每起案件或事件给予的支持金额不得超过行政罚款金额的10%,每起案件或事件最高为500万越南盾。
4、其他支出项目支出标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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