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广告享受10%的税率

December 12, 2012 14:35

如果适用10%的税率,预计仅四大电视台2014年的预算收入就将减少约4600亿越南盾。

为解决新闻机构困难,政府提请修改补充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项目法草案,提出将新闻机构依照新闻法规定从事报纸印刷活动的收入(含报纸广告收入)纳入10%税率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闻法》规定,报刊是文化产品,报刊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政治任务。

事实上,近年来,大多数报刊的发行活动都遭受了损失,不得不用广告收入来弥补。特别是2011年包括发行和广告在内的印刷报纸也遭受了损失。视觉报纸受到的影响小于印刷报纸(根据2011年税务结算数据,仅4家主要电视台缴纳企业所得税5363.12亿越南盾,其中:河内电视台缴纳企业所得税109.2亿越南盾,越南电视台缴纳2779.71亿越南盾,胡志明市电视台缴纳1545.31亿越南盾,永隆电视台缴纳930.90亿越南盾)。

为解决新闻机构在印刷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创造条件帮助新闻机构有资源更好地履行被赋予的政治任务,财政部提请政府提请国会修改、补充《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2款,增加规定根据《新闻法》设立和运营的新闻机构的印刷活动收入(包括报纸广告)适用10%的税率(新闻机构的其他活动如房地产转让、活动组织、酒店和旅游业务适用一般税率)。

其他类型的报刊(视觉报刊、广播报刊、电子报刊)不享受税收优惠,因为:实际上,其他类型的报刊遇到的困难比印刷报刊要小(2011年,只有4家主要电视台缴纳了约5360亿越南盾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对电视台适用10%的税率,预计2014年预算收入将大幅减少;与23%的税率相比,预计只有4家主要电视台(越南电视台、河内电视台、胡志明市电视台和永隆电视台)2014年预算收入将减少约4600亿越南盾;电视台正在按照财政部第55/2010/TT-BTC号通知的指导实施自己的机制,并没有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建议;对印刷报纸有较多优惠政策的先例(2003年以前,印刷报纸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预算返还用于投资设备,有广告和服务业务收入的非印刷报纸仍按3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草案还提出,将出版法规定的出版活动所得纳入10%税率的适用范围。


据(vov.vn)-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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