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广告享受10%的税率。

December 12, 2012 14:35

若按10%的税率计算,预计仅四大电视台2014年的预算收入就会减少约4600亿越南盾。

为解决新闻机构困难,政府提请修改补充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项目意见稿,将新闻机构从事报纸印刷业务收入(含报纸广告收入)按照新闻法的规定纳入10%税率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闻法》规定,新闻出版产品属于文化产品,新闻出版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政治任务。

事实上,近年来,大多数报刊的发行业务都遭遇亏损,不得不用广告收入来弥补。尤其是2011年包括发行和广告在内的纸质报纸,也遭遇了亏损。视觉报纸受到的影响小于纸质报纸(根据2011年税务结算数据,仅4家主要电视台缴纳企业所得税5363.12亿越南盾,其中:河内电视台缴纳企业所得税109.2亿越南盾,越南电视台缴纳2779.71亿越南盾,胡志明市电视台缴纳1545.31亿越南盾,永隆电视台缴纳930.90亿越南盾)。

为解决新闻机构开展报刊活动面临的困难,创造条件帮助新闻机构有资源出色地完成被赋予的政治任务,财政部提请政府提请国会修改、补充《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根据《新闻法》设立和运营的新闻机构从事报刊活动(包括报纸广告)的收入适用10%的所得税率(新闻机构从事的其他活动如房地产转让、活动组织、酒店和旅游业务适用一般税率)。

其他报刊业(视觉报刊、广播报刊、电子报刊)不享受税收优惠,因为:实际上,其他报刊业遇到的困难比印刷报刊业要小(2011年,仅4家主要电视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约5360亿越南盾);如果对电视台适用10%的税率,预计2014年预算收入将大幅减少;与23%的税率相比,预计只有4家主要电视台(越南电视台、河内电视台、胡志明市电视台和永隆电视台)2014年的预算收入将减少约4600亿越南盾;电视台正在按照财政部第55/2010/TT-BTC号通知的指导实施自己的机制,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没有建议;印刷报纸此前已有享受更优惠政策的先例(2003年以前,对印刷报纸,将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返还给中央预算用于投资设备的部分,而有广告收入和经营服务收入的非印刷报纸仍按3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草案还提出将出版法规定的出版活动所得纳入10%税率的适用范围。


据(vov.vn)-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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