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交通警察以“勒索”或诽谤他们,是违法的。

October 12, 2015 11:40

记录交通警察的工作情况是正常的,但如果片段和图像被用于非法目的,则可能导致刑事起诉。

九月底在多个社交论坛上发布的“指责”交警殴打他人的视频已得到澄清。视频中的交通违规者阮江南(22岁,来自宁平省)在河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PC 67)工作期间,曾供述他没有受到交警或任何人的威胁。他还确认自己没有将视频发布到网上。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在大古越-交警四队工作组与交通违法者在交警大队大队交叉路口激烈争吵的画面被上传到网上后,引发了人们的担忧:是否有权拍摄交警工作,交警的行为是否违法?

 Không có quy định nào cấm người dân quay phim CSGT làm nhiệm vụ (Ảnh minh họa)
没有规定禁止人们拍摄执勤的交通警察(插图)。

德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塔国龙在接受越南之声记者采访时强调,法律没有禁止拍摄执勤交警的规定。监督职能机关公务员以正当动机和目的履行职责的做法令人鼓舞,有助于提高公务员的廉洁意识和廉洁素养。

此前,公路和铁路交通警察局于2013年4月26日发布了第1042/C67-P3号官方批示,禁止拍摄执勤交通警察。这份批示引起了公众、媒体以及司法部法律文书审查局的强烈反应。

这种反应源于交警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良现象,以及社会舆论的负面反应,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同时该文件存在一些不符合法律发布时规定的内容。

随后,公路和铁路交通警察局立即发布第2315/C67-P6号公函,取消上述有争议的内容。公路和铁路交通警察局的工作展现了其在发布专业指导性文件方面学习和纠正错误的意愿,同时也肯定了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时接受社区监督的合法性和极其必要性。

交通警察活动是公益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十分必要,因为交通警察也是公民,但他们的活动属于公益活动,接受公众监督,不属于国家机密,因此拍摄、拍照并不侵犯他们的人身权利和工作秘密,是法律所禁止的。

然而,黄文勇律师(Bross and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分析,通过2315/C67-P6号批示可以理解,如果仅仅拍摄交警的录像,并不构成违法,但如果将拍摄的图像和视频用于敲诈勒索被拍摄者等非法目的,则明显存在违法行为。在社交网络上发布他人照片以及侮辱个人荣誉和尊严的信息,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根据行为的危险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诉。

2013 年 7 月 15 日政府第 72/CP 号法令,规范互联网服务和网络信息的管理、提供和使用,禁止以下行为:

1.利用提供和使用互联网服务和网络信息的目的:

a)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战争和恐怖主义;引发国家、民族、宗教间仇恨和冲突;

b) 宣扬、煽动暴力、淫秽、堕落、犯罪、社会弊病、迷信,破坏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的;

d) 提供歪曲、诽谤、侮辱组织声誉、个人荣誉和尊严的信息;

e) 冒充组织和个人,传播虚假信息、不实信息,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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