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正式规定对违法退休官员的纪律处分。
国会正式规定对退休官员实行“撤职”的处分形式,以确保与党的纪律相一致。
11月25日下午,国会以426/454票赞成(占88.20%),正式通过了修改和补充《干部法》、《公务员法》和《公职人员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会议以426/454票赞成,通过了修改和补充《干部法》、《公务员法》和《公职人员法》部分条款的法律。 |
关于对辞职或退休官员和公务员的纪律处分规定,提出解释性报告,在代表投票通过之前接受和修改该法律草案,国会秘书长阮幸福表示,有意见建议严格规定处理方式和损害赔偿责任,以确保威慑力和严厉性,同时确保人道性。
有提案建议考虑将“撤职”的纪律处分形式改为永久减少或剥夺退休金的纪律处分形式,其法律后果是剥夺或减少目前享有的福利和政策。
国会常务委员会认识到,对辞职或退休官员和公务员进行纪律处分是一项重大政策,需要认真研究,制定合理规定,确保执行过程中的可行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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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八次会议。图片来源:Duong Giang/VNA |
因此,要求法律对辞职、退休的干部和公务员的纪律处分,应当规定一般原则;明确纪律处分的形式,其中“撤职”的形式,既要与党内纪律处分相一致,又要确保过去的实际运用中,证明具有一定的有效性,符合大多数人的愿望。
阮幸福表示:“为了明确惩戒形式与物质和精神后果的对应关系,法律草案还增加了惩戒形式与相应法律后果相挂钩的原则,为政府具体规定提供依据,确保实施过程中的可行性和灵活性。”
除上述意见外,据国会秘书长介绍,还有意见建议,法规应仅针对已退休或辞职的担任一定职务和职权的官员和公务员在职期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而不是对所有已退休或辞职的官员和公务员一视同仁。
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在《干部和公务员法》中增加对全体离退休干部和公务员的纪律处分规定,符合中央决议的要求,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严格性,加强全体干部和公务员,包括担任领导和管理职务的干部和公务员的纪律、纪律和责任感。
“因此,我请求国会允许将这些内容表达在法律草案中”——阮幸福先生说。
第八十四条第五款对辞职、退休的干部、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法行为的处理如下:
a) 退休或退休官员、公务员在任职期间犯有一切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违法者可能受到刑事、行政或纪律处分;
b)干部、公务员在离职、退休后的工作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视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依法给予警告、撤职、记过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2020年7月1日前辞职、退休的官员和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处分。
政府应详细规定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