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决定中央和地方预算。
国民议会必须决定整个预算,而不仅仅是部分预算,并且必须管理公共债务。
会议观点
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第75条第4款为国会决定国家预算提供了两种选择。
方案一:国会决定国家预算概算并分配中央预算,批准国家预算结算。
方案二:国会决定中央预算的概算和分配,批准中央预算的最终结算。
针对此内容,胡志明市代表团代表陈笃生表示,必须明确界定由中央政府代表、国会批准的国家预算,包括中央支出和分配给地方的支出。因此,必须明确区分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凡属于国家的,国会必须对每一块钱进行估算、监督和结算。凡属于地方的,即使是100块钱,也由地方人民议会决定。“我支持方案二,但必须更明确哪些部分是地方预算,哪些部分是国家预算,并将地方支持纳入必须处理的部分。这项规定必须为扩大地方预算的自主权创造条件。地方自筹资金越多,自主权就越大,自筹资金越少,自主权就越小。这是我们长期发展的动力。”
代表邓廷伦(庆和代表团)赞同方案一,并就其内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方案一基本继承了1992年宪法,事实上,近年来,我们并没有遇到任何问题。此外,我国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国家,因此,包括国家预算决策在内的国家管理和行政工作必须确保全面统一。将国家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预算和最终结算交由国会决定,是一个合理的方案,能够确保国家统一。”
多农省代表团代表孙氏玉善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表示:“国会已经决定了哪种预算的分配,因此批准和最终确定该预算是适当的。”
该代表解释说,方案一,即国会批准国家预算决算,这意味着它包含对中央预算决算的批准。方案一包含方案二。另一方面,方案二增加了“审查国家预算概算和决算摘要报告”这一概念,但这并非必要。因为在决定概算和分配以及批准预算决算之前,国会必须对概算和决算进行研究、讨论和审查。
裴德秋代表(莱州代表团)也同意第一种方案,并表示方案一的规定符合国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权力,符合国会代表代表全国人民决定国家重要问题的义务,包括财政和预算问题。决定国家预算不属于国家预算的一部分。方案一的规定还确保了国家预算体系的统一性,如果国会只决定中央预算,将导致教育培训、科学技术等领域的预算无法落实。这部分预算由中央和地方两级安排(63个省市决定的部分不能与中央决议的部分相等)。
根据《公共债务管理法》,国会的职责是管理公共债务。该法规定,公共债务包括政府债务、政府担保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如果国会只决定中央预算,恐怕我们的公共债务管理将难以控制,从而影响国家财政安全。”
据(vov.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