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讨论《电力法》草案和《律师法》修订案

October 24, 2012 08:11

今天(10月23日),国会在会议大厅讨论了《电力法》和《律师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法草案。



代表 Ha Sy Dong(广治代表团)
- 图片:VGP/Nhat Bac

根据《电力法》修订草案,消费者使用电力必须缴纳各种价款和费用,包括发电价;输电价、配电价、电力系统辅助服务价、批发价;电力系统运行控制费、电力市场交易管理费和电力运行调节费。

广治省代表团代表何思同表示,管制多种收费导致电价过高,影响生产经营。

一些代表同意这一问题,并建议不征收电力调节费,因为这是国家管理活动,因此,这项活动必须由国家预算来保证。

关于电价交叉补贴问题,大多数代表建议取消生产电价、居民电价和不同用户群体之间电价补贴的交叉补贴规定。国会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主席潘春勇就此意见作出解释并表示接受,他表示,根据主管部门的报告,生产电价和居民电价的交叉补贴已逐步减少,目前已全部取消。

关于电力发展规划和投资,黎文莱(广南代表团)、孙氏玉行(多农代表团)、黄文静(前江代表团)代表认为,电力发展十年规划周期和未来十年方向符合实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协调。

但需要将规划具体化为具体的计划、方案,缩短实施时间,以落实实施机构的责任,同时作为检查、监督规划实施的依据。

此外,与会代表还讨论了互联互通规划、电力市场形成与发展、电价结构、配电价格、发电单位权利义务等问题。

缩短形成竞争性零售电力市场时间的建议

关于电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根据路线图草案,到2022年,将形成一个竞争性的零售电力市场。一些意见认为,这一进程太慢,需要缩短这一时间,并且法律草案中应该对电力行业重组作出规定。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验收报告指出,电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全新而复杂的课题;电力是重要且必不可少的商品,对全国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必须留出充足的时间,以极其谨慎的态度建设、发展和完善电力市场。政府总理于2006年1月26日颁布的第26/2006/QD-TTg号决定也对各级电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时间表和条件作出了规定。

为确保真正有效的竞争性电力市场,国会代表认为,重组电力行业、增强电力市场参与单位的独立性是影响电力市场形成和发展路线图的重要因素。《电力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草案已在国会第三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和征求意见,并将在本届会议上审议批准。

建议在刑事诉讼中继续签发辩护文件

同日,国会讨论了修改和补充《律师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其中多方意见赞同该草案对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颁发辩护律师证作出规定。

国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指出,辩护律师证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权利义务的依据。此外,实践中,目前律师办理辩护律师证遇到的困难主要源于实施阶段,而非法律问题。因此,国会常务委员会建议暂时保留法律草案中关于刑事诉讼中办理辩护律师证的规定。

同时,草案增加了检察机关拒不为辩护律师出具证件或者拒不出具参加诉讼活动的证件的责任规定,应当书面通知被检察机关并说明理由。

然而,一些代表建议删除这项规定,以便为律师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我认为这是继续修订《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步,也是帮助律师接触和参与更多刑事案件的一项突破,”太平省代表裴文川表示。

如果删除这项规定,诉讼程序可能会出现问题和困难。律师给检察机关带来困难时,可能会出现问题,那么诉讼法典可能会对此进行修改。

另外在该法案中,国会常务委员会出于对律师素质和官员教学质量的担忧,提议不规定教授法律的官员可以从事法律工作。


据(Chinhphu.vn)-LT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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