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讨论税收征管法草案

October 26, 2012 11:06

对于虚假申报的处罚内容,代表们表示,法律草案需要有严格的规定和制裁,并具有足够的威慑力。

此前,10月25日上午,国会在会议大厅内,听取了关于修改和补充税收征管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和修改情况的报告,并对该法律草案中若干有不同意见的内容进行了讨论。

不少代表提出意见的内容包括:核查往年退税档案的时限;迟缴税款的处理、虚假申报的处罚;延长纳税期限的权限……不少代表表示,核查往年退税档案的时限不超过10年的规定过长。



(图片:mof.gov.vn)

南定省代表团武春长代表表示:“目前,现实中存在一些单位每年申请退税2至3次,但只检查一次的情况。那么其他次数是如何计算的呢?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所有采用先退后查方式的退税案件必须在1年内进行检查,高风险案件的检查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高风险案件必须在3个月内进行检查,以确保有效的税收管理。”

关于虚假申报的处罚内容,代表们表示,法律草案需要有严格的规定和足够强硬的制裁措施,以遏制和处理导致应缴税款不足或虚假申报退税,造成预算损失的虚假申报行为。关于处理延迟纳税的规定,海防市代表团代表阮文平表示,大多数延迟纳税的案例都是企业陷入困境。因此,法律草案中0.07%的罚款过高,不可行。

阮文平代表评论道:“我认为,修改补充《税收征管法》草案中关于滞纳金按日0.07%计算的规定过高,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实际上,大多数滞纳金企业都是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按日0.07%计算,相当于按年25%计算,企业经营困难将不断累积,从而导致企业欠税增多。因此,我建议起草委员会考虑保留现行《税收征管法》中关于滞纳金的规定。”

为杜绝为办理退税手续而开具虚假发票的情况发生,同奈省代表团代表杜秋姮建议“对申报纳税而不缴纳税款、逃离企业登记地的行为,增加处罚措施。因为过去和现在,许多企业逃离企业登记地,但法律尚未规定处罚措施,这很容易使人们趁机设立企业,为其他企业开具发票办理退税手续,给国家财政造成损失”。

大多数代表赞同国会常务委员会在草案第五十条中增加规定,如果延期缴纳税款未导致国会批准的国家预算收入调整,政府可决定延长纳税期限。此项规定将确保政府灵活运用政策,为企业及时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创造条件。


据(vov.vn)-LT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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