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议会讨论了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
11月5日上午,国会代表在会议大厅继续进行工作会议,讨论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和关于实施1992年宪法(2013年修订)的决议草案。此次重要工作会议的内容通过广播和电视进行了现场直播,以便全国选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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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上午,国会会议全景。(图片来源:Duong Giang/VNA) |
草案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愿望。
会议开始时,国会法律委员会主席、1992年宪法修正案起草委员会委员、1992年宪法修正案起草编辑部主任潘忠利作报告,总结小组讨论的意见,并对小组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分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报告明确指出:关于越南共产党的地位和领导作用(第四条),绝大多数意见赞同草案第四条关于越南共产党的地位和领导作用的规定。有意见建议在第1条“领导力量”后增加“唯一”一词;明确规定“党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的落实机制,并在第四条中增加关于党的领导、国家管理和人民当家作主关系的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宪法修正案起草委员会表示,1992年宪法第四条规定,“党是领导国家和社会的力量”。
该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也继续指出:“越南共产党是领导国家和社会的执政党。”
1992年宪法全书以及此次宪法修正案草案,只有第四条规定越南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因此,除了越南共产党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力量被赋予这一责任。这也与越南一党领导的实践完全一致。因此,起草委员会没有在该条中增加“唯一”一词。
经过讨论,国会代表多数意见赞同1992年宪法修改草案委员会关于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解释、接受和修改情况的报告;认为该草案编写周密、严肃、质量高,反映了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
批准对工会有单独规定
在讨论越南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第9条)的内容时,有意见建议在该条中增加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组织的作用。
太平省代表武进禄表示,除了第 10 条中有关工会的规定外,还有必要对退伍军人协会、青年联盟或妇女联盟等其他组织制定规定……
代表们认为,这些组织是自愿成立的,其职能是维护其所代表的社会成分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因此这些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也需要在宪法中作出规定,而不是像草案中那样笼统地规定。
平定省代表邓公利也持相同观点,他表示,除了工会之外,越南祖国阵线还有许多其他成员组织。这是政治体系的一部分,代表着各阶层人民,因此建议宪法草案应承认这些组织在弘扬全民族大团结传统方面的作用和地位……
经过讨论,许多意见同意保留草案第十条关于工会的规定。意见一致同意规定工会参加对国家机关、团体、单位和企业活动的检查、监察和监督。草案对这一内容的规定,是对以往宪法的继承。
2012年《工会法》还规定,工会“参与检查、审核和监督国家机关、组织、单位和企业的活动”。《越南工会章程》(最近召开的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修正补充)已将参与检查、审核和监督国家机关、组织、单位和企业的活动明确为各级工会组织的任务……
建议保留 1992 年宪法第五章部分条款
关于第五章“国会”的规定,高平代表冯文雄表示,民选机构是发挥代表性和主动性的地方,在这里表达和倾听民众的声音,以便就国会颁布的每一项政策达成高度共识。
代表们表示,赋予国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民族委员会和国会各委员会工作的权力,使国会机构行政化,限制了国会各机构的代表性、主动性和独立性。
在此基础上,冯文雄代表建议,国会常务委员会不应被规定为领导民族委员会和国会各委员会的工作,而应保持现行宪法规定不变,即国会常务委员会领导、运作和协调民族委员会和国会各委员会的活动。
关于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批准,宪法修正案草案第75条第1款和第76条第1款规定:国会民族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会主席由国会选举产生;国会民族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冯文雄、陈廷恕(嘉莱)代表认为,这一规定在国会代表之间并不平等,并建议将此内容保留为现行宪法第94条和第95条,即国会选举由主席、副主席和成员组成的国家委员会;国会选举国会各委员会。
代表范春上(太平省)也持同样的观点,建议责成民族委员会主席和各委员会主席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民族委员会副主席、国会各机关副主席和成员名单,供国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陈廷秋代表表示,必须认真研究国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民族委员会和国会各委员会工作的规定。
该代表认为,有必要保留现行宪法第91条第7款,该款规定国会常务委员会仅负责规范和协调民族委员会和国会各委员会的活动。应保障民族委员会和国会各委员会在审查法律草案方面的独立地位。
明确界定特殊经济行政单位
在讨论第九章:地方当局时,代表范春上(太平)建议,有必要明确规定在哪一级设立这个特别经济行政单位?
该代表表达了意见:特别经济行政单位必须是少数,甚至是第一,并且是独一无二的。特别经济行政单位过多的情况会导致法律体系的不一致。该代表建议国会认真考虑,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这一内容。
讨论第114条规定,人民委员会由人民议会选举产生或由上一级人民议会直接批准产生。
范春上代表说,我们已经试点废除人民议会,但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决定是否废除,我们还在继续试点。
代表们认为,人民议会的组织形式暂时应与现行宪法保持一致。海防市代表阮越然表示,虽然目前仍在实施不设立人民议会的试点方案,但草案中的规定合理、具有很强的普适性,为地方政府制度创新提供了理论基础……
嘉莱省代表陈廷秋建议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包括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以具体肯定地方政府的职能内容。
代表们赞同现行宪法关于在各级行政单位设立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的规定,但应建立特别经济行政单位和岛屿不设立人民议会的机制,以确保宪法实施过程中的可行性。
在今天上午的讨论会上,国会代表们还就其他重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具体意见: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环境;国防;国会;国家选举委员会、国家审计……
下午国会继续讨论该内容。
据越通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