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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讨论了宪法修改、补充和一批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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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下午,国会分组讨论了国会关于修改和补充2013年宪法若干条款的决议草案、地方政府组织法草案(修正案)、干部和公务员法草案(修正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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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讨论会概况。摄影:Nghia Duc

适应新时期组织变革要求

关于修改补充2013年宪法部分条款的决议草案,与会代表基本同意普遍的看法,认为此项修改是必要的,但应只针对真正紧迫的内容进行修改,以满足新时期机构改革的要求。

谈到具体内容,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委、乂安省国会代表黄明孝代表表示,第9条1款应保留,因为它不影响祖国阵线的组织结构,祖国阵线组织结构需要在近期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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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委、乂安省国会代表黄明孝同志在小组讨论中发言。图片:义德

关于第9条第2款,黄明孝代表指出,在越南祖国阵线领导下,各社会政治组织统一行动,不符合组织架构。因为当我们谈到祖国阵线时,这些社会政治机构和组织已经存在。黄明孝代表建议在现行2013年宪法中保留“越南祖国阵线内部统一行动”一词。

关于《越南工会条例》修改补充草案第十条,黄明孝代表表示关切,并考虑增加工会的任务:“在国家层面代表工人参与劳动关系和国际工会关系”。因为当我们谈论越南工会时,我们指的是不同层次的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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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共中央委员、中央政策战略委员会副主任、乂安省国会代表泰成贵同志和乂安省委副书记、乂安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团长武氏明生同志在小组讨论会上合影。图片:乂德

关于《宪法》第110条第3款国会规定的省级行政单位的设立、解散、合并、划分行政单位、调整行政单位边界的程序,黄明孝代表表示,该规定剥夺了人民对行政单位设置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黄明孝代表建议在《宪法》条款中保留人民对行政单位设立和解散发表意见的权利。

权力下放,地方政府强大

关于地方政府组织法,省委副书记、乂安省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团长武氏明生代表就地方政府组织法草案第7条第2款中讨论相关问题时删除邀请地方社会政治组织领导人列席同级人民议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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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副书记、乂安省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团长武氏明生代表在小组讨论会上发言。

关于修改和补充2013年宪法若干条款的决议草案规定,地方政府组织直接隶属于祖国阵线,但仍享有相对独立,并按照各自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此外,这些社会政治组织也是祖国阵线委员会的成员组织。然而,在第7条第2款中,我们删除了这部分内容,但并未解释删除的原因。

关于修改、补充2013年宪法若干条款的决议第9条第2款规定:越南工会、越南农民协会、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老战士协会是越南祖国阵线下属的政治社会组织,在越南祖国阵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活动,进行协商、民主统一和协调行动。

鉴于此内容,为了符合修改后的宪法,武氏明生代表建议保留《地方政府组织法》第7条。该内容无需删除,因为其中有涉及社会政治组织的内容,需要这些组织出席,并邀请他们参与,直接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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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省国会代表参加小组讨论。图片:义德

此外,武氏明生代表还就《地方政府组织法》第九条关于决定行政单位设立、撤销、合并、分立、行政区域边界及更名的权限发表了意见。武氏明生代表表示,近来,我们大力向地方下放权力,地方做事,地方负责,因此,我们是否应考虑将调整行政区域边界、设立、撤销、合并、分立、更名的权限,在乡一级下放给省级人民议会,在省一级下放给国会。

黄明孝代表赞同武氏明生代表的意见,建议对内容进行修改:“必要时,当下级单位无力履行第十一条规定中规定的职责时,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直接指导或解决属于下级职责的问题。”黄明孝代表认为,地方分权授权原则已明确规定地方决定、地方执行、地方负责。因此,如果省发现乡镇一级没有完成或无法完成任务,省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完成任务,而不应取代乡镇一级执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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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陈一明——国会法律委员会委员、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专职国会代表。

此外,国会法律委员会委员、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专职代表陈日明代表建议起草机关考虑省、乡两级人民委员会是否有必要制定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法律草案也没有明确规定制定长期和中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时间框架。

实践中,地方主要根据国会任期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年度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则由政府和总理提出要求。因此,为了保持一致性,陈一明代表建议,起草机构应明确长期和中期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概念,同时不规定省级和乡级人民委员会必须发布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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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会代表参加小组讨论。图片:Thanh Cuong

关于《干部和公务员法》,武氏明生代表同意删除第26、27、28、29和30条关于干部素质调动、考核和分级的规定;以职务为单位考核干部,并废除终身制。武氏明生代表强调,这种思维模式会造成瓶颈,阻碍发展进程,使干部和公务员缺乏进取心,不愿自我培训,提升自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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