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通过了《行政违法处理法》。
6月20日下午,国会在会堂举行全体会议,通过了《行政违法处理法》,与旧条例相比,增加了许多新规定,大大加重了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十三届国会第三次会议于5月21日至6月21日举行。
3个地区最高罚款金额为一般罚款的两倍
关于中央直辖市内城区道路交通、环境、治安、社会治安领域罚款金额高于但不超过一般罚款金额两倍的规定(第23条第1款第2项和第23条第3款),经过会议讨论,大多数意见赞同该法草案的规定。但也有意见不同意该规定。一些意见建议该规定仅适用于河内市和胡志明市;另一些意见建议该规定适用于包括省辖市在内的所有城市地区。
国会常务委员会在解释该规定时表示,由于中央直辖市内城区人口密度高,是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政治和行政中心等特点,如果在内城区发生行政违法行为,其性质和危险程度将更高,后果也将更严重。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为在内城区,任何违法者都将受到同等处罚。
但该法仅在道路交通、环境、社会秩序安全三个特定领域允许更高的罚款。同时,并非所有地区都适用一般规定的两倍最高罚款,而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的社会经济管理要求而定。
关于领域最高罚款,该法明确规定,适用于个人的领域最高罚款为10亿越南盾。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管理领域中,对组织规定的最高罚款是个人罚款的两倍”。此外,对于本法尚未规定的新领域的最高罚款,由政府在征得国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另行规定。
仅因故意错误而没收行政违法行为的证物和手段。
关于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使用权、暂停一定期限的处罚(第二十五条)。该法明确规定,该措施适用于严重违反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载明的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在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使用权期间,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其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载明的活动。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使用权、暂停营业的期限为1个月至24个月,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于没收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据和手段(第26条),该法规定,没收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据和手段是指将与行政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物品、金钱、货物和手段没收入国家预算,适用于因个人和组织故意过错造成的严重行政违法行为。
关于依照行政程序暂扣证件、手段、证照和执业证件(第125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程序暂扣证件、手段、证照和执业证件,仅在下列确有必要的情况下适用:为查证不暂扣则无处罚决定依据的情形;为评估行政违法行为物价,作为确定罚款额度和处罚机关的依据;为立即制止不暂扣将会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为保证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条规定的暂扣留证物、工具,应当在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情节查证属实、违法行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立即解除。罚款分期缴纳的,违法者在缴纳第一期罚款后,应当取回被暂扣留的证物、工具。
经过讨论,大多数代表同意政府提出的取消卖淫嫖娼送医疗机构措施的建议。
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废除这项措施是为了解决妓女即使没有疾病也仍被送往医疗机构的情况。此外,对妓女适用这项措施过于严格,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不符,也不能确保处理政策的公正性;她们的行为尚未达到需要采取限制自由措施的程度,而仅根据《防止和控制卖淫条例》的规定对嫖娼者处以罚款就已足够。
* 6月20日下午,国会还表决通过了《价格法》、《司法鉴定法》、《法制宣传教育法》、《工会法》(修正案)和《国会关于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的决议》。
据(Chinhphu.vn)-LT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