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国人大就香港特首选举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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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越通社驻中国记者报道,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月31日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位自2017年起实行公开选举,候选人限两至三人,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推荐,每名候选人须获得提名委员会至少半数委员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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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和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8月3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能否进行,取决于特区政府提出的五个步骤中后三个步骤能否顺利进行,其中最重要的是特区政府提出的行政长官选举方案能否得到特区立法会的批准。

这五个步骤包括行政长官向国会报告,就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提出修改建议;国会决定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果国会决定修改,特区政府将法案提交立法委员会,须经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通过;行政长官同意立法委员会通过的法案;行政长官将法案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备案。

据越通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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