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y Chau 在 Chau Thuan 乡审理了两起流动案件。

June 30, 2014 18:53

(Baonghean.vn)- 6 月 30 日上午,归州县人民法院在 Chau Thuan 乡设立流动法庭,对三名被告人进行宣判:Tran Duc Tan,1972 年出生(Que Phong 县 Muong Noc 乡 Co Nong 村常住人口)和 Tran Van Doan,1969 年出生(Thai Hoa 镇 Nghia Tien 乡第 7 村常住人口)。

起诉书称,2014年4月23日上午9点15分,在周仙乡明仙村48号国道103+300公里处,归州县公安局工作组对两名骑摩托车往桂丰—归合方向行驶的男子进行行政检查。发现摩托车驾驶员将一包白色粉末扔在路上。经调查核实,扔白色粉末的人为陈文团(Tran Van Doan,太和市永仙乡7组常住居民)。

审讯中,段某供认,他从摩托车后座乘客陈德新(1972年出生,桂丰县芒诺乡古农村)手中购买的毒品是海洛因,价值370万越南盾。4月23日上午,桂州县公安局将陈德新抓获,并对其进行紧急搜查,在其裤兜里搜出一包白色粉末。在侦查机关,陈德新供认,他从一身份不明的人手中购买的毒品是在桂丰县购买的,价值130万越南盾。4月23日上午,陈德新从自家篱笆内拿走少量毒品自用,其余毒品藏匿于自家篱笆内,将一包5.885克毒品卖给段某。

Trần Văn Đoán và Trần Đức Tân.
陈文多安 (Tran Van Doan) 和陈德新 (Tran Duc Tan)。

据悉,2012年,陈某本人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桂丰县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4年,陈文团因“非法买卖毒品”被乂安省人民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

法院依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h点、第146条第1款p点的规定,以“非法持有、贩卖毒品罪”判处陈德新有期徒刑8年。依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h点、p点的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陈文团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逮捕之日起即2014年4月23日计算。

案例 2。法院以“卖淫罪”判处居住于周行乡塔索村的魏氏兰(Vi Thi Lan,1970年出生)5年监禁。魏氏兰经营着一家咖啡店,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她与梁氏惠(Luong Thi Hue)、何氏香(Ha Thi Huong)和梁氏兰(Luong Thi Lam,居住在桂峰县)三名妓女商定,每次嫖客,魏氏兰收取20万越南盾,并支付给妓女10万越南盾。

2014年3月10日晚10点,当Huong、Hue和Lam在1号、2号和4号房间为顾客提供性服务时,他们被归州县警方工作组当场抓获。2008年,魏氏兰因“卖淫”罪被归州县人民法院判处24个月监禁(缓刑)。

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第2款a、d点的规定,以“卖淫罪”判处魏氏兰有期徒刑5年,服刑时间从逮捕之日起2014年3月10日。

陈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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