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第102条:党员自我反省和自我修养》
陈玉阳先生认为,第102条规定可以说是党员自我反省、自我修养、控制人生欲望的一项规定。
近期,中央政治局签署发布了关于对违法违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第102-QD/TW号规定,明确了对各类违法违纪党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撤职、开除党籍等处分的级别。
前国会办公厅副主任陈玉阳先生就此内容进行了讨论。
陈玉阳先生,前国会办公厅副主任。 |
光伏:您如何评价近期对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Tran Ngoc Duong先生问:近年来,特别是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查处党员干部特别是国有企业腐败问题,严厉打击造成损失、浪费、破坏的腐败行为。
这些行动越来越受到人民的支持和认可,彰显了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力量和决心。如果这种势头持续下去,人民的信任将日益增强。
光伏问:近日,中央政治局印发了《关于对党员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处分的规定》第102条。您认为,该规定在党员违纪违法问题巡视监督和纪律处分工作中发挥着什么作用和意义?
Tran Ngoc Duong先生:我认为,关于党员处理的102条规定,是党的组织和运作的一套法律。除了国家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或者《刑法》,在党内,那些为追随党的理想而奋斗一生、在党的组织里活动的党员,也有自己的法律。
第102条规定,是法治国家理念在党的组织中的体现,是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和支撑。
光伏:此前,党纪法规中没有提到追诉时效的问题。但102号条例首次规定了追诉时效。您认为这将带来什么影响?
Tran Ngoc Duong先生诉讼时效是一个法学概念。如果违法行为超过诉讼时效才被揭露,这是不道德、不人道的。事实上,超过诉讼时效才揭露,并不能起到任何良好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我认为102号条例非常进步,对不同行为的党纪处分时效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为5年……
“说到纯洁和正直,人们首先看的是党。第102条党规可以说是党员自我反省和自我修养,以控制自己在生活中的行为和欲望的一项规定。”——陈玉阳先生。
光伏问:过去,一些党员纪律处分案件适用撤职处分。但根据《条例》第102条,原则是:达到撤职处分的,应当撤职,而不是开除公职。您认为,如果实行撤职处分,是否会更加明确?
陈玉阳先生:解雇(Remissal)比解雇(Remissal)更准确。因为解雇的情况有很多,比如离职去另一个职位;或者有些人是因为健康原因离职,而不是因为纪律处分。
至于纪律处分,撤职才是纪律处分的本质,不存在免职的纪律处分。
光伏:面对党内被认为非常具体、细致的规定,仍有一些舆论认为其过于严格。您认为这是必要的严格和严谨吗?
陈玉阳先生:在干部道德沦丧、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的背景下,这些规定非常严格、细致、具体,起到了从小事到大事都规矩不改的作用。如果你加入了政治组织,特别是党组织,就必须遵守。
光伏:先生,要做到这一点,应该如何实施才能达到最高的效率?
陈玉阳先生:首先,党员要熟悉掌握102条规定,建议组织干部党员学习102条规定,干部党员理解清楚后,就会自觉遵守。
了解之后,处理这些违法行为的问题至关重要。不按比例、不透明、不公平地处理也是导致这些规定无效的一个因素。
光伏谢谢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