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英雄越南母亲”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规定
(每次观看费用)–5月22日,政府颁布了第56/2013/ND-CP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实施关于授予“英雄越南母亲”国家荣誉称号的条例。
根据该法令,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母亲可考虑授予或追授“越南英雄母亲”国家荣誉称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为烈士;只有两个子女,其中一名为烈士,一名为战争致残且劳动能力丧失81%或以上;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烈士;有一个子女为烈士,其丈夫或本人为烈士;有一个子女为烈士,其本人为战争致残且劳动能力丧失81%或以上。
两位越南母亲
照片:Minh Truong
其中,烈士子女是指已获总理颁发的“祖国感谢状”者,包括亲生子女和依法领养的子女。烈士丈夫是指已获总理颁发的“祖国感谢状”者,其母亲为其妻子。上述情形中的战争伤残人员是指已获主管部门颁发的战争伤残人员证书,劳动能力降低81%以上者,包括健在者和死亡者。
如果母亲的丈夫或子女投奔敌军,而她本人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路线、政策,仍可考虑授予或追授“越南英雄母亲”国家荣誉称号。
此外,上述叛变、投敌、危害革命的行为或违反法律,被法院判处监禁,在法院判决或决定尚未生效期间(包括缓刑的情况),不予授予“英雄越南母亲”国家荣誉称号。
关于优待,该法令明确规定:获得“英雄越南母亲”国家荣誉称号的母亲,将获得“英雄越南母亲”证书和徽章,并根据竞赛、表彰法和革命功勋人员优待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如果母亲被国家追授“越南英雄母亲”荣誉称号,其崇拜亲属将获得“越南英雄母亲”证书和徽章,并按照竞赛、奖励法和革命功勋人员优待法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另外,根据该法令,授予或追授“英雄的越南母亲”国家荣誉称号仪式的组织工作规定如下:省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组织授予或追授“英雄的越南母亲”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授予或追授仪式要庄重、经济,具有传统教育意义;仪式上要刊登“英雄的越南母亲”国家荣誉称号授予或追授仪式的字样。
越南英雄母亲逝世后,县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组织葬礼,并会同党委、政府、社会政治组织、各机关、单位以及母亲居住地的代表。葬礼将根据当地习俗隆重而经济地举行,仪式上将写上“越南英雄母亲葬礼”的字样。
举办授予或追授“越南英雄母亲”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的费用,每人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普通最低工资;举办越南英雄母亲的丧葬费用,每人不得超过两个月的普通最低工资。
本法令自2013年7月15日起生效。
(据越南共产党报道)——L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