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减免科目具体规定
教育培训部、财政部、劳动荣军与社会部公布了关于指导实施2010-2011学年至2014-2015学年国家教育体系内各教育机构学费减免、学习成本支持和学费征收使用机制规定的联合通知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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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缴纳学费的科目
是指在公办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按照国家培养指标招收、享受国家财政资助的全日制师范专业学生。
参加师范培训课程以达到专业标准的人员:根据教育培训部的规定参加培训课程以达到培训标准的教师。
学费减免科目
抗战时期的人民武装力量英雄、劳动英雄;战争伤残人员,享受战争伤残人员同等政策的人员;病残士兵;1945年1月1日前革命积极分子的子女(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8月起义期间革命积极分子的子女;人民武装力量子女;抗战时期的劳动英雄子女;烈士子女;战争伤残人员,享受战争伤残人员同等政策的人员的子女;病残士兵子女;感染有毒化学品的抗战积极分子的子女。
(三)无赡养父母的孤儿、无抚养子女的学龄前儿童、学生;符合总理规定的贫困、近贫困家庭的残疾学龄前儿童、学生。
遗弃儿童、失去抚养对象的儿童;失去父母一方,而另一方依民法第78条规定失踪或依法律规定无抚养能力或无能力抚养的儿童;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在监狱服刑而无人抚养的儿童;年满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正在接受文化或职业培训的未成年人,以及与上述儿童情况相同的儿童。
父母为政府总理规定的贫困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和小学生。贫困线按照政府总理不时批准的规定执行(目前按照第09/2011/QD-TTg号决定的规定执行)。
人民武装力量中服役的士官、士兵和有期战斗人员的学龄前儿童和小学儿童。
选拔制学生(包括选拔参加职业寄宿且培训期为3个月及以上的学生):职业培训机构、地方学校应当按照第134/2006/ND-CP号法令和第13/2008/TTLT-BGDĐT-BLĐTBXH-BTC-BNV-UBDT号联合通函的规定与地方签订合同(包括学费、奖学金和补贴)。
民族寄宿学校、大学预科学校、大学预科系的学生。
职业院校和高等教育院校的学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贫困户和近贫困户,贫困户和近贫困户标准按照国务院总理随时批准的规定执行。
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专业学生。在公共卫生人才培养机构学习结核病、麻风病、精神病学、法医学、病理学等专业的学生和培训生,按照国家培养名额,由国家财政补贴学费。
少数民族学生数量极少,在社会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
可享受学费减免的科目
可享受70%学费减免的科目包括:主修宫廷音乐、歌剧、古典戏剧、改良歌剧、舞蹈、马戏的学生;以及进行一些艰苦、有毒、危险职业的职业培训的学生。
享受学费减免50%的主体包括:父亲或母亲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享受定期补助的干部、工人、公务员子女的幼儿园儿童和学生;父母属于总理规定的近贫户的幼儿园儿童和小学学生。近贫户标准按照总理不时批准的规定执行;职业中专、职业院校毕业之日起3年(36个月)内完成初中教育的学生。
获得学习费用资助的科目
依照总理规定,无父母双方抚养权或残疾、残障且家庭状况属于贫困户或近贫困户的孤儿学龄前儿童和小学生。
父母为总理规定贫困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和小学生。贫困户、近贫困户标准,按照总理不时批准的规定执行。
付款方式
劳动荣军社会部负责管理和核定学生家长学习费用资助经费,并授权乡级人民委员会或幼儿园、普通教育机构发放学生家庭学习费用资助。
教育培训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向学前和中学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直接支付现金学费补偿。
教育和培训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向高中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以现金形式支付直接学费补偿。
每学年支付 9 个月的全额学费,每年支付两次。
劳动荣军社会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向非公立职业院校和高等教育院校学生家长以现金形式发放学费直接补偿金。
根据 GD&TĐ